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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防治“逢暴雨必内涝”关键在有法必依
发布日期:2016-07-12 09:28:4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7月6日6时7分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因天气原因,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多个出入口突然进水,一些地铁站楼梯几乎已如“瀑布”,部分站点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截至7月6日8时30分,武汉市因渍水导致车辆无法通行的路段共计142处;

梳理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城市内涝,发现其呈现出“新老城区一起涝”“旧涝点未除,新涝点频现”“以往内涝上不了街,现在内涝出不了门”等新趋势。

有业内人士认为,防治城市内涝,需要让防治内涝系统工程在法治轨道上运转。

内涝防治进入法治轨道

为何我们的城市“逢雨必灾,内涝严重”?2013年以前,很多业内人士将我国城市内涝防治整体上无法可依归结为主要原因。

在此之前,指向防洪的主要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但这部法律适用的重点领域是江河湖海,并非城市水灾。

在当时,对于城市而言,国家技术规范体系中只制定了城市防洪和城市排水规范,缺乏城市排涝的规范和标准。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调研员陈筱云曾撰文分析当时治理内涝无法可依的种种尴尬:以往城市防洪体系建设中,由于排涝工程无规范和标准,通常只能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和《水利动能设计手册·治涝分册》,把几项农田排水标准适当提高作为城市排涝标准。城市内涝防治无法可依的情况,导致各城市防洪规划中漏缺排涝专项规划,排涝设计标准不高,排涝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城市防洪与排涝、排涝与排水工程之间衔接不顺,从而造成城市内涝灾害频发。

改变始于2013年。

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2014年年底前,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两个月后发布了《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提高了传统的市政排水标准等。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其中着重提到要建设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不到一个月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这是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此条例出台缘由的第一项。

让业内人士均对此条例寄予厚望的,是这一条例进行的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等;

其中更加关键的是,条例明确了监管职责,加强了责任追究,也就是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治理内涝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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