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和发小大打出手,在双方争抢一把折叠刀时,王某失手将对方刺死。此后,王某逃亡18年,2002年后一直使用假户口生活,直到被警方抓获。
二中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某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因琐事扎死发小 逃亡18年被抓
1997年5月29日深夜,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值班室值班员接报案称,29日21时许辖区团结大院1号楼前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死者许某(男,25岁,齐齐哈尔人)与人争吵被扎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扎死许某的正是他的发小——25岁的王某,当日19时许,双方在饭馆吃完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互殴,王某作案潜逃。
直到2015年7月1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齐齐哈尔居民王刚系1997年在北京伤害致死案在逃嫌疑人王某。
接举报后,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王刚与西城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上网通缉的嫌疑人王某的照片进行人像比对,确定王刚系王某。
同年7月15日18时许,侦查员为使王某顺利到案,通过电话联系以交通肇事逃逸核实身份为由,让其配合调查。当日20时许,侦查员将王某抓获。
据了解,潜逃期间,王某还曾于2006年6月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经减刑于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供述 同在京做黑导 抢刀失手扎死人
据王某供述,他和许某从小一起长大。事发时,两人都在北京做黑导游生意。案发当天,他和许某等6人在西城区西外大街旅馆附近的一家东北饭馆吃饭,因为一些小事,他和许某吵了起来。
“我先走了,回去不一会儿我在旅店门口碰到许某,我俩又吵了起来,然后就打了起来。打了没几下,许某从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我和他抢刀,撕扯起来。后来我听到他‘哎呀’一声,肯定是刀伤到他了,我就松手跑了。”
王某说,第二天,一起吃饭的唐某告诉他许某死了。“我一害怕就跑了。2002年,我在网上买了一个叫王刚的户口,直到被抓我一直用王刚的名字生活。”
终审 构成故意伤害罪判14年
2016年3月25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害人之母)丧葬费等5万余元(已交纳)。宣判后,王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称,刀是被害人的,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本案原始伤情证据材料即医院抢救病例及原侦查材料丢失,被害人的伤情存在疑点,不排除案外案的可能。
法院经查,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各项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持刀刺扎许某之后,许某立即被送往医院后即死亡的事实,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连贯、时间点紧凑,没有他人作案的证据及可能性,且王某对互殴期间许某被刺倒地亦予供认。
本案虽无医院抢救原始病历等材料,但不影响对王某故意伤害事实的认定。王某所提刀系被害人所有一节,无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原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考虑,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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