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法庭上,被告认为自己也是受害方,如果造成损失,原告应向保姆家属提出赔偿。
事情 出租房现命案 保姆杀人后自杀
为照顾年老的父亲,2015年7月14日,李先生在通州区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屋给父亲居住,并与房东小王约定,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
2014年11月17日,李先生与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保姆至李先生父亲住处照顾其起居。自2015年10月18日起,由邱某接手照顾李先生父亲,李先生每月给付2800元工资。
2016年4月7日晚,李先生跟往常一样去看望父亲。他开门进入后被眼前的场景吓呆了,只见屋里满地是血,父亲躺在床上已没有了呼吸,保姆邱某在房间内门厅处自缢身亡。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调查确定,李先生父亲系被保姆邱某用斧头击打头部致死,随后邱某自杀死亡。
因房屋发生命案,该房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此后,房东小王将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公司网站对外出租,但至今未租出去。小王称,此后的求租者均因该房是“凶宅”,不愿承租。
小王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求租者唯恐避之不及,造成房屋的贬值,李先生应负有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据了解,李先生已将邱某的继承人和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目前,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庭审 被告“也是受害方 不同意赔偿”
下午13时30分,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到庭。
对于房东提出的“凶宅贬值费”,被告律师表示不认可,“凶宅是否贬损无实际证据证明,‘贬值费’也是原告的单方想法。且被告是受害方,侵权人明确,由于凶手杀人动机不明,被告和父亲均无过错,即便是有损失也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原告租房属于经营行为,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律师称,被告李先生今年有59岁,其父亲年纪已有79岁,为了方便照顾老人,李先生才特意租了原告的房子和父亲一同居住。平时父亲睡在主卧,李先生在次卧,保姆一直是住在客厅,李先生的弟弟也会轮流来照顾父亲。原告诉称其疏于照顾是没有证据的。(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
纠纷发生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李先生支付一个月违约金。被告称,现在房东还扣押了其4400元房租,燃气费300元,以及房间内的全套家具家电,现主张原告予以返还。
保姆邱某53岁,河北人。据了解,邱某在行凶后用晾衣绳上吊自杀,公安已无法查明其作案动机,目前该命案已经结案。
原告“被告疏于监管导致命案发生”
原告则认为被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没有长期和父亲在该房屋居住,据我们了解,李先生在小区内还有其它房子,原告自己有房还让父亲和保姆单独在外居住,原告疏于监管是此案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原告提出,向通州公安分局调取该命案的卷宗和出警记录,查明老人真正被杀的原因。
原告称,由于此案是辖区内的重大案件,事发后,现场一直被封锁到5月9日,整个小区及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了此事,听说事发现场死者死状非常恐怖,房东也至今没敢进涉案房屋。双方租赁合同的交接也是在中介进行。原告曾到中介咨询,得知该房屋两三年内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卖出去,即便出卖也要比市场价低30%左右,约50-60万元。(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
“由于房屋内两人均属于非正常死亡,符合人们对于‘凶宅’的判断。对房屋甚至整个小区的房屋价值都造成了影响,因此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说。
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提出可以协助原告,提供相关起诉邱某家属的资料,但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希望李先生能以市场价将涉案房屋买走。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休庭,进行庭后调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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