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纯以利益引导,发动群众去提供精神病线索,非但不能减少精神病患者流动的社会效果,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虽然我们国家没有把隐私权单独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是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对公民的隐私权利给予了保护。隐私权利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它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体重、身高、性别、兴趣爱好,甚至性倾向,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心理特征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身体状况、生理缺陷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隐私等。双流区卫生部门出台的这项制度,很容易促使别有用心的人在利益驱动下,窥探他人隐私,跟踪他人行踪,收集他人行为信息,甚至会引起新的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这项举措如果被滥用更有可能侵害公民的生命权。
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旨在增进人民幸福,化解社会矛盾,但也需要尊重并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尽可能避免引发新的争议,进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以牺牲人民的权利为代价去实现政府的管理功能。特别是当政府在发动群众,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以更好的实现社会效果的过程中,更需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同时政府在作出社会管理创新举措时,应尽可能考虑因此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坚决避免不经过实际验证,而出现“拍脑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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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锴:成都双流奖励精神病线索 好心也可能办违法的事
虽然这种初衷值得肯定,但是,这样的行为却有可能因为侵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而归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公民真的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在没有实施伤害自身及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之前,是否接受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应当由其自主决定,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故双流区卫计局发布奖励精神病人线索的消息的行为很可能因为侵害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归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本质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绝不能以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为代价。既要依法履行职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又要不损害公民私人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国家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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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启霞:“精神障碍”不是政府说了算
此举的方式并不妥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且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双流区卫生局以奖励的方式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潜在精神障碍患者,这是对精神障碍患者及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潜在的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仅希望于借助自身及家人的力量通过治疗恢复健康,而并不希望其他人员的介入。而双流区卫生局使得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压力随着曝光而增加,反而可能不利于该患者的康复。
双流区卫生局以奖励的方式鼓励周围群众举报精神障碍者,在得不到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是不能对疑似患者进行诊断的。通过举报确诊精神障碍患者的概率并不高。而且对于这样的举报信息,政府都需要进行核实,进行走访,这样也会浪费大量的政府资源。通过举报的方式并不能真正为精神障碍患者带来有益的帮助,反而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自己主动寻求帮助与自己在希望保留隐私的情况下被迫被关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感受。并不是所有的精神障碍者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这样一刀切的方式,会给很多没有暴力危害的精神障碍患者带来不利于治疗的影响。对于精神障碍患者,他们需要更多的是关爱与理解,而不仅仅是关注。政府希望通过群众举报的方式,来减轻自己工作的压力,防患于未然。想法能够理解,但是做法实在不能认同。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采用有奖举报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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