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定金”非“订金” 买房签字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6-07-27 08:37:1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19日,萧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定金”与“订金”一字之争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郭某退还原告李某3000元订金,余下的1000元李某自愿放弃。

  2016年4月2日,李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卖房信息,便打电话联系房主郭某要求看房。李某对房子基本满意,第二天便将4000元现金交给郭某,以保证郭某不再将此房另卖他人。因郭某不识字,由李某出具收条一张,上书:“今收到李某4000元订金。”之后由郭某签字确认。2016年6月15日,李某诉至萧县法院,称郭某的房子无房产证无法过户,给郭某4000元是“订金”,现要求全数退还。郭某则辩称,房子无房产证无法过户的情况在看房时已告知李某,李某当时并未提出不要此房,而是在一个月后才提出,耽误了其一个多月的卖房时间,收条是李某所写,当时交付4000元的目的是以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具有明确的“定金”的性质,但是李某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如今李某反悔,郭某拒绝全部退还。

  那么,“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呢?本案中的4000元该不该退还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担保法》对定金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此4000元的性质应当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的法律效果是,在订立主合同之前,当事人一方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合同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语,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没有担保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之视为预付款。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要求行使定金的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购房者在支付订金之后,不想购买该房屋的话,就要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或是之后达成协议的办法来处理。若是卖方不愿将房屋卖给买家的话,订金会如数退还买家,但是没有双倍偿还的效果。

  因一字之差,卖方郭某本可主张拒绝返还4000元“定金”的权益就无法得以实现。在这里提醒各位:在签订双方协议(合同)时一定要自己仔细审查约定的内容,不可盲目地在纸上签字捺印,因双方只要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内容越详细越好,最好约定违约后果,更要明确购房前所付的部分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两者虽一字之差,却决定着无论买方或卖方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来源:萧县法院 王优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