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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六旬老汉乘公交遇急刹车摔死 公交被判赔67万元
发布日期:2015-06-18 10:33:27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六旬乘客搭乘公交 急刹车时从座位飞出 救治一月不治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 通讯员焦梦云、刘佳星)年过六旬的王老伯乘坐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刹车时从座位冲出,当场昏迷。王老伯被送到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676507.1元给老人的家属。

  家属:公交因不当操作造成乘客死亡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79970元。王老伯的亲属认为,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应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但公交却在运送过程中,因不当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车内摔倒并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未安全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公交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司机遇事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上乘客跌倒在车内并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向乘客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是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后果理应由其公司承担,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76507.1元。

  法官表示,乘公交车摔伤,乘客若想索赔,首先要掌握依据,通过协商保障受损经济权益。想要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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