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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干预司法轻判命案 公检法均涉案
发布日期:2016-07-27 08:48:5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干预司法、导致重罪轻判的一起命案,曾使益阳市公检法卷入一场反腐风暴。据华商报7月26日报道,7月22日,该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的审理全部结束,其中包括益阳市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及命案被告人的父亲。

  在该系列司法腐败案庭审中,有公诉人指出,“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记者从庭审中得知,公诉人提出至少4人涉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应按5-10年档从重量刑。

  市委书记的“招呼”在饭局上传递

  2012年11月3日23时,浙江商人胡双福父子在其经营的夜宵店,与前来就餐的客人袁达力及其朋友发生争执,胡双福的大儿子胡勋焘用一把水果刀刺向袁达力,袁身中五刀后倒地。其间,袁达力在夺刀过程中,划伤了冲上来的胡双福的小儿子胡勋恒。在袁到地后,胡勋恒又捡起一块砖头对着袁腹部砸去,并朝袁膝盖附近踢了一脚。经鉴定,袁系被人用刀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胡氏兄弟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赔付107万元。

  案发后,胡双福为减轻两个儿子的刑罚,找到了时任益阳市委书记的马勇。

  郴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胡双福向马勇行贿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一根。马勇应胡双福请求,向益阳市委政法委、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就胡勋焘、胡勋恒故意伤害一案打招呼。来自市委书记的“招呼”,开始在公检法系统逐次传递。

  命案被降级至区法院审理并获轻判

  2016年7月,被告人、原益阳市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受审时称,2013年2月或者3月的一个晚上,他接到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夏某的电话后,参加了一场饭局,饭桌上有益阳市委政法委、益阳市中院、益阳市检察院的几名主要领导。饭局中,政法委领导介绍了此前他并不认识的益阳市浙江商会老板胡双福,该政法委领导称,“胡总是浙江到我们益阳投资的老板,对益阳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胡总的儿子有个案子可能会起诉到赫山法院,请考虑一下怎么从轻处理。”饭后,谢德清收到了胡双福送的“和天下”香烟等财物。

  涉嫌行贿、帮助伪造证据两罪受审的胡双福在庭审中称,他一共向马勇及益阳市公检法系统人员送出20多万元及48条“和天下”香烟(市场价约1000元/条)。

  另外,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涂金华及其助理卜江波律师,因为在上述命案中帮助被告人“假立功”,也成为本系列案的被告人。

  2013年5月,胡氏兄弟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此前,胡双福找过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力军和副科长李欣健。公诉人称,周力军违规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截留不移送上级检察院,批准向赫山区法院起诉,使案件审级错误,并最终导致后来的判决不公。

  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还指控,案件承办人李欣健在审查案件时,没有根据刑诉法规定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没有把案件移交益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李谎称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隐瞒胡勋焘故意杀人的关键情节;庭审中,对胡勋焘的假立功材料,李欣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

  2013年8月,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根据现行刑法,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起刑点是10 年,最高可判死刑。目前,“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也已进入法院再审纠错程序,该起命案指控的罪名已由故意伤害罪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今年“两会”最高检报告点名批评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万字报告中提到了唯一一起领导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协调”案件、多名司法人员因此被追刑责。

  领导干预司法要被记录、通报和追究,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分表述,随即推出的具体化制度设计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尝试确立一种规范,那就是对权力干预司法说“不”,而且是制度化地、郑重其事地说“不”。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干预司法案,在最高检报告中被详细点出,此时藉由案件审理所披露的干预详情,让公众有机会目睹“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表现,从个案出发的制度反思相信也更有助于完善具体制度、强化司法本身的抗干扰性安排。

  此外,据中纪委网站消息,7月25日上午,中纪委网站消息称,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涉严重违纪被双开。通报称,苏宏章“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作为十八大以来首个被查的省级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涉及的违纪问题备受关注。

  据法制晚报7月26日统计,自十八大以来,被中纪委通报“干预司法活动”的原省部级官员共有两人,即苏宏章和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

  何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为贯彻落实该《决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的第8条明确五种属于不当的插手司法活动和干预个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

  《规定》明确指出,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9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作出处分规定,“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观察者网综合华商报、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等消息)

编辑:sfedito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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