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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5成受访者认为取证等费用高 致环境公诉案件少
发布日期:2015-06-18 10:36:2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近日,多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获得立案,或进入审理程序。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公众参与环保,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然而,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寥寥无几。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1966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7.5%的受访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与自己的生活联系紧密,仅30.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了解环境公益诉讼。在受访者看来,取证、诉讼、鉴定费用高是环境公益诉讼少的最大原因,63.0%的受访者建议国家和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法律、人才、资金支持。

  仅30.4%受访者自认了解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李诗语一直关注环保话题。在他看来,很多发达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相对成熟。他向记者介绍说,1993年,美国加州辛克利镇居民诉太平洋电力瓦斯公司案是一个非常经典的环境公诉案例。当时,该公司排放的含铬污染物造成该镇癌症高发。经过判决,太平洋电力瓦斯公司最终以赔偿3.3亿美元的代价与当地居民和解。

  “环境公益诉讼离普通老百姓和环保组织还有距离,很多人不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和程序,或者担心努力了没有结果。”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专业的研究生、北京“环保之友”志愿服务总队的分队长张磊认为,基于以上原因,即使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完全放开,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共利益的个人和草根环保组织也不会很多。

  调查显示,53.4%的受访者听说过环境公益诉讼,57.5%的受访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与自己的生活联系紧密。仅30.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了解环境公益诉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经历了很长的过程。2005年《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敞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今年施行的新的《环境保护法》,特别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很多人还缺少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

调查显示,在受到破坏环境行为侵害时,受访者最普遍的选择是在网上发帖曝光(52.1%),接下来是拨打举报电话(50.6%)和求助媒体(43.4%)。30.9%的受访者选择向环保社会组织求助,15.5%的受访者会到法院提起诉讼,14.5%的受访者采用信访方式解决,12.8%的受访者选择忍耐。

50.8%受访者认为取证、诉讼、鉴定费用高导致环境公诉案件少

  今年5月15日,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福建、山东、江苏、贵州、辽宁等地都出现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过,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仍寥寥无几。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调查显示,取证、诉讼、鉴定等费用太高(50.8%)被受访者看作最大原因。在受访者看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的原因还包括:环保社会组织法律专业能力不足(47.8%)、政府和环保部门支持力度不够(40.1%)、环保社会组织人力不足(39.8%)、环保社会组织不愿“惹事”(38.1%)、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环保社会组织了解不够(35.8%)、相关法律条例不完善(28.9%)等。

  据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介绍,2011年云南靖江的铬渣案,“自然之友”曾几次请专家去现场采样分析写成报告,但全面鉴定需几百万元,受制于资金和技术,案子到现在还没有开庭。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可能还会面临各种外界压力,污染企业施加的压力有可能给环保社会组织带来灭顶之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社会组织很多是挂靠的,有挂靠关系的一般不敢提起公益诉讼。

  调查中,32.2%的受访者指出当下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少导致环境公诉案件少。

  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限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其中,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去年的调查推算,大约700多个,也就是1/10。

  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通民众也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当前一些法律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与倡导更广泛的公众参与的初衷背道而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大三学生、“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发起人黄建豪则认为,规定原告必须是成立五年以上的机构比较合理。“草根环保组织的成长期一般也就是这么长,年轻的环保组织最紧迫的任务是发展自身”。

在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自然之友”被被告质疑成立不满5年。葛枫说,“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中间经历了机构变更,2010年6月才变成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但实际上“自然之友”的机构、活动、管理都是延续性的,而且环保法中的5年是指从事活动而非注册的时间,所以“自然之友”并不存在资质问题。

63.0%受访者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法律、人才、资金支持

  葛枫告诉记者,“自然之友”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和资源。“一方面,我们在公益基金会设立了企业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支持资金,还有一些众筹平台也为我们筹款。另一方面,我们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为环境公益组织提供能力培训以及诉讼支持。”葛枫认为,司法环境的改善,尤其是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公平审判,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基础。“如果司法基础打好了,前两个困难是可以慢慢克服的”。

  她还提醒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注意保留自己权益受害的证据,及时请专家进行取样分析。因为这对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以及个人权益诉讼的取证难问题有很大帮助。“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了解是否有公益组织进行过取证调查,借助公益组织的证据和专业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落实?调查中,63.0%的受访者建议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法律、人才、资金支持,54.5%的受访者建议降低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和资格门槛,53.1%的受访者建议环保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团队建设,48.2%的受访者建议促进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了解,42.0%的受访者建议媒体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舆论支持,40.1%的受访者建议公众提高环保参与意识。

  李诗语认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保问题受到越来越多重视。这充分体现了社会正义、人类文明的远见与自制。在他看来,如果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已过,将无法追究责任。所以国家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及时作为,这也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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