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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酒后骑车被撞成植物人 同桌饮酒者按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6-08-01 12:09:5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扬子晚报网7月28日讯(通讯员 王蕊  记者 马奔)如今,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与热议。是有责还是免责,是平均承担还是按责承担?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就审理一起该类案件。

  酒后骑车被撞成植物人

  陈某大学毕业后跟随师父姜某学习工程预算,在师父的悉心指导下,陈某这两年也小有成就。平时里,陈某对师父也是尊敬有加,逢年过节更是登门拜谢。2016年春节前,陈某约师父一家人小聚,考虑到人少不够热闹,又约上了师父的好友王某、刘某、张某三家人。聚会当日,陈某、姜某、王某各自携带家人前往酒店。在去酒店的路上,王某遇到了好友范某,遂邀请一起聚会。席间,除了范某均喝了一些酒,大家还不时的互敬一下。晚上8时左右,聚会结束,大家相互道别后,陈某提着事先准备好的礼物同姜某一家离开。晚9时许,陈某离开师父姜某家,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在回家的途中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认定: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后来,陈某经多家医院治疗后均未好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表明,陈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今后的生活完全依赖于护理。陈某父母看着成为植物人的儿子痛心不已,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款92万元后,向聚会当天的所有人提出赔偿要求,因各家均不予理会,遂将姜某、王某、刘某、张某、范某诉至法院,要求5位被告赔偿原告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后的损失共计38万元。

  法院判决同桌的人按责赔偿

  金坛人民法院表示,共同饮酒行为虽然不具有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但共同饮酒过程中仍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也即饮酒过程中和之后的注意义务,具体是指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方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如果饮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应当是清楚的,特别是对于醉酒骑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应当是清楚的,在本案中醉驾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本人应当承担90%责任,5位被告承担10%为限。关于5位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需要依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共同饮酒的事实,且共同喝酒过程中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是基于彼此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是以饮酒多少或有无饮酒来判定责任的承担或免除。因此,5位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每人的注意义务不同,个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也有所不同。被告王某、刘某、张某是受邀赴宴,散席后原告也是步行随被告姜某一家而去,此三被告各承担责任以1.5%为宜。被告范某与原告素未平生,且是受被告王某的邀请而赴宴,其注意义务较轻,以承担0.5%的责任为宜。聚会结束后,原告随被告姜某一家而去,后原告骑车回家发生事故导致受伤,被告姜某应负更多的注意义务,以承担5%的责任为宜。

  办案法官提醒,现代生活中,聚会中饮酒在所难免,但相互之间就产生了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阻或谢绝与其喝酒;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时告诉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搁最佳救治时机;对于开车的朋友,假如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其不得驾车等。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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