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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司机偷油后吸烟 引火烧身死亡
发布日期:2016-08-08 11:39:0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在驾驶油罐车回公司途中,男子张某和同车司机刘某商议“偷油”倒卖。在偷油过程中操作不当,张某身上沾到了一些芳烃。回去的车上,张某点烟解闷,没想到引火上身被烧身亡。

 

  其家属认为同车司机、车辆挂靠公司和车辆实际所有者对于张某的死亡存在责任,故将三者告上法院,索赔近71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

 

  事件回顾   男子偷油后吸烟 引火烧身死亡

  张某与刘某都是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的油罐车司机。2013年12月19日,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公司。途经房山一高速出口时,张某与刘某合谋从油罐车的油箱里偷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

 

 

 

今天上午,原告方在庭审中提出诉讼请求  摄/记者 付丁

  在偷油过程中,张某操作不当,导致阀门没有及时关闭,一部分芳烃喷射到张某的身上。因为很多油泄漏到了道路上,两人担心被路政人员罚款,于是急忙驾车离开。

  随后刘某负责开车,张某在旁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由于身上沾有油,只听“嘭”的一声,火苗突然蔓延到张某全身。“我看见他全身都开始着火,就赶紧停车,他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司机刘某归案后供述,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他未找到张某,便驾车离开。

 

  之后张某被发现在路边绿化带中,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被烧死。后刘某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认为金亿航公司在管理和培训员工方面未尽职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施救,在处理完后事后,张某家属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68万余元。

  首次开庭   家属认为同行司机与公司未尽到责任

  2016年4月25日,此案曾开过一次庭,庭审时,被告方表示无责。

 

  刘某的妻子辩称,张某死亡是因其本人抽烟导致全身被烧,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张某明知车里装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还点烟,责任在自己,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而且刘某不是不施救,而是要赶紧把车开到安全地方,再进行施救,只不过结果令人失望。”

  金亿航公司方辩称,张某偷油导致死亡,并非履行职务,导致张某死亡的后果是其自己偷油造成,与公司工作和管理没有关系。同时该公司每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问题是此行业的重中之重,吸烟行为更是被明令禁止的。“张某死亡一事已经在刑事案件中查明,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张某的家属认为,在入职时,金亿航公司作为雇主,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导致发生危险时,他们无法救人和自救。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胁生命,刘某没有履行立刻救人的义务,导致张某最终失去生命。公司和刘某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的家属提出,肇事车辆不是被告公司所有,而是案外人于某的车辆,故申请追加车辆所有人为被告。

  上午庭审   家属索赔金额增至近71万

 

  今天上午9时许,此案在房山法院二次开庭。原告和被告公司及车辆所有人于某均委托代理律师到庭。

 

  庭审时,原告律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在扣除了张某的过错比例后,将索赔金额68万余元上升至近71万元。变更理由是由于其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2015年新的计算标准计算,包括老人小孩一共有11.6万元。

  法官表示,由于今天被告刘某的妻子未到庭,鉴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需要重新给被告送达新的起诉书,并有15天的答辩期。故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开庭。

 

  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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