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公佈的司法解释共分为两大部分,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该解释自8月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我国管辖海域,除了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航行自由存限制
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隻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採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隻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不过,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同时,司法解释亦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如即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以及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等。
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多起发生在中国管辖海域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巖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之司法管辖从未间断,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海事司法制度体系构建,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海洋法律严格实施。专家指出,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海案件之司法解释,对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涉渔“三无”船舶可否採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方面为中国海上渔业执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证中国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始终依法合规。
据介绍,目前中国管辖海域涉渔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无证捕捞、非法猎捕珍稀水生动物等。违法作业渔船中大部分属于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一些渔船还非法进入邻国管辖海域盗採红珊瑚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给中国国际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恶劣影响。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渔业法规定的无证捕捞“情节严重”司法审查标准作出了规定。
对尚未下水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支持渔业执法部门採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对所有人不明的涉渔“三无”船舶,支持执法机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实际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