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三个醉汉酒后坐车回家途中路遇堵车,挡住他们回家的路,他们非常不爽,趁着酒兴丧失理智砸车泄愤,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6 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罗某、邓某乙与朋友一起从他处喝酒后,乘坐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回家,经过金城江九圩镇山脚村岜门屯北面的“河百高速二标段”岜翁隧道施工工地时,恰逢一辆桂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俗称“拖头大货车”)以及一辆JCB牌JS2201LC型挖掘机在路上卸货,挡住他们回家的路,认为大货车和挖掘机故意不让道给他们,他们非常恼火,便趁着酒兴,邓某甲从旁边的工地上捡起一块钢板,砸中大货车的前保险杠和挖掘机的挡风玻璃;罗某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还爬上大货车用手捶拍驾驶室的车门玻璃;邓某乙也捡起石头砸向大货车的驾驶室。最终导致大货车的一块前挡风玻璃、一块副驾驶室车门玻璃、一台行车记录仪、一条前挡风玻璃胶条损坏以及挖掘机的一块前挡风玻璃、两块下面玻璃均有损坏。后三人经他人劝说下离开现场。
经河池市价格论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8080元。
慑于法律威严,2016年2月2日,罗某、邓某乙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九圩派出所投案;同月5日,邓某甲主动到九圩派出所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砸车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7日,河百高速二标段项目部出具谅解书,在三被告人的家属做出赔偿损失等保证后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5月22日,三被告人分别赔偿桂M×××××号大货车和JCB牌挖掘机的损坏维修费及误工费5000元和7000元,共计12000元,大货车车主和挖掘机机主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罗某、邓某乙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8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三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某甲等三人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