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对公民权益保护提出哪些挑战? |
发布日期:2016-08-15 09:29:5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近日,有网友爆料,滴滴专车司机孔某深夜在机场周围等待订单,而他等的目标是深夜下班的空姐通过滴滴约车平台下的订单。孔某在乘客上车后在未告知车内有摄像设备且没有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诱导乘客暴露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滴滴约车平台表示,已对该司机封禁,等待下一步处理结果,而直播网络平台也对其进行了封号处理。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火爆的发展态势,但也不断爆出数据造假、内容侵权等问题。此次事件中,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网络直播平台和滴滴约车平台应否担责?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对公民权益保护提出了哪些挑战?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
进行网络直播的主播应否担责?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着人们的生活,改变了虚拟和现实的交互体验,但同时也带来很多困扰,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此次事件中,进行网络直播的主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取决于直播的内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空姐和司机是陌生人,按常理推论,他们的谈话内容应该不会太敏感,不会去交流一些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侵犯空姐的隐私权。但如果内容涉及到空姐私生活等隐私,就另当别论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孔某擅自将空姐涉及私生活的谈话内容,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隐私权。此外,该司机未经空姐同意,私自将其与空姐的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通过直播获得大量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
刘德良解释说: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肖像作为个人信息,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价值。此次事件中,直播行为利用空姐的肖像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空姐可以要求其返还获利,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