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晚,第三十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里约热内卢盛大开幕。
随着奥运赛事进行,兴奋剂问题也日趋受到关注。毕竟,在此次奥运会开幕前,已经出现问题——就在里约奥运会开幕式举行前夕,两名运动员被曝陷入兴奋剂丑闻。
据了解,这两名运动员分别来自塞浦路斯和希腊。他们的代表团透露,这两名选手已被逐出里约奥运会。
截至目前,在里约奥运会药检中,已有3人兴奋剂测试被检出阳性。8月4日,一名爱尔兰拳击手同样因药检失败被暂停参与比赛,但截至目前尚未公布对其最终决定。
从最近几年的大型赛事看,兴奋剂问题,似乎成为体育赛事挥之不去的阴影。
违禁药物名单成一本书
兴奋剂,并非是什么新鲜事物。
根据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与体育规则研究所所长韩勇的介绍,运动员服用药物并非什么创举或新闻。
1865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一次运河游泳比赛中,发生参赛选手服用兴奋剂事件。1879年,又有关于自行车运动员在自行车六日赛中服用兴奋剂的报道。在1908年奥运会上,意大利马拉松运动员多兰多·彼得里跑到终点处虚脱倒地,被认为是服用了士的宁(strychnine)。从那以后,滥用药物之风愈演愈烈。1952年挪威奥斯陆冬季奥运会举行滑冰比赛时,赛场工作人员发现,运动员更衣室中到处丢弃着空的安瓿和注射器,一片狼藉。
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自行车运动员詹森在100公里自行车赛途中猝死,尸检发现他的血液和组织中含有大量的苯丙胺——一种强力的运动神经刺激剂。此事震惊世人。
1961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医学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成立有三个目的: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运动道德;保证所有参与者公平竞争。这三个目的也成为反兴奋剂工作的主要内容。
1963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第一份禁药名单。1999年11月10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英文缩写WADA)在洛桑成立,标志着国际反兴奋剂协调行动的开始。
2000年1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洛桑举行了首次正式会议。2000年2月,中国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
韩勇说:“国际奥委会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重视此问题,最初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健康以及维护比赛的公平竞争。近年兴奋剂品种不断增多,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已达100多种。有人说,违禁药物名单已经不是几页纸,而是一本书。兴奋剂的危害不仅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同时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兴奋剂使人们对冠军的诚信和成绩的真实产生怀疑,动摇了人们对竞技运动的信心。”
韩勇接着分析说,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需要维护体育形象,并且保持一流运动员对青少年的榜样作用。试想,如果偶像都用兴奋剂,那么没用辨识能力的青少年很可能会追随。在一些国家,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少年用药很严重。
国际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化
反兴奋剂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这几十年中,国际上有关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一个体系。
长期关注反兴奋剂工作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赵毅介绍说:“全世界所有的体育单项联合会都已经承认兴奋剂是无法接受的,这些违禁药物违背人性道德,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它们甚至压根是人类社会所不需要的。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由于竞技体育和反兴奋剂活动的世界性,反兴奋剂的立法活动也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反兴奋剂国际组织和一系列国际反兴奋剂法律、文件已经相当体系化。”
据了解,目前国际性反兴奋剂的法规、文件包括:《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奥林匹克宪章》《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哥本哈根反兴奋剂宣言》《奥斯陆反兴奋剂宣言》《国际反兴奋剂协定质量规划》等。
据赵毅介绍,这些国际性反兴奋剂的法规、文件都明确要求成员国的各国政府应实行全面的反对滥用药物的立法,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作出特别立法规定,或对国家体育运动组织执行反对兴奋剂计划提供立法支持,各国政府可对运送、持有与使用禁用方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作出立法规定。
2003年3月5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正式通过。所有体育组织有义务从2004年雅典奥运会开幕日起采用和执行该“条例”。
对此,赵毅说:“WADA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反兴奋剂国际法中处于中心地位,2015年最新的修订版则反映了其最新进步和发展。这是继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一次修改后对其内容的再一次重大修改,较之之前的版本共有3000多处改动,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进行反兴奋剂斗争的行动准则,也是各体育组织制定其自身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准则及模板,因此,《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对各级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斗争的开展有重大影响。”
赵毅介绍,此次《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完善了对兴奋剂违纪行为的认定,改进了反兴奋剂斗争手段,明确了反兴奋剂组织内部的职责,完善了兴奋剂违纪处罚机制,加强了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政府之间的合作。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既抓住了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薄弱之处制定特别的措施,又在许多方面加强了对被指控人权利的保障。
中国强调依法反兴奋剂
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中国在反兴奋剂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国内立法已经有一个不错的体系。”韩勇说。
据介绍,我国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在反兴奋剂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反兴奋剂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以体育法中关于兴奋剂的规定为依据,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为主要内容,构成了我国纵横交错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框架。
从纵向看,除体育法外,还包括《反兴奋剂条例》《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运动员守则》《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等。
从横向看,除了体育方面的法规外,中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从各部门法角度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比如,在药品管理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础上,药品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加强了对药品生产及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黄素以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等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涉及兴奋剂的药源检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也为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
2004年,我国《反兴奋剂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含禁用物质的药物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处罚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第一次把反兴奋剂从行业管理的层面上升到国家管理的层面,对保护运动员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产生了更加积极的影响。
为加强《反兴奋剂条例》的实施,2007 年成立了独立的反兴奋剂机构———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为使反兴奋剂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反兴奋剂中心还先后起草制定《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委托检查管理办法》《关于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的通知》《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暂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反兴奋剂各项工作的流程,强化依法反兴奋剂的理念。同时,不断加强对从事反兴奋剂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并不断完善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不仅如此,我国还建立了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涉嫌兴奋剂违禁的运动员有机会在听证会上听证。一些因为食品污染,如误用克伦特罗(瘦肉精)的运动员经过举证、质证过程,证明自己确系误服,得以减轻或免除了处罚。”韩勇说。
反兴奋剂需多方共同作用
从国际国内反兴奋剂工作来看,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已经成熟,但赵毅仍有自己的担忧:“法律不是万能的,国际反兴奋剂形势任重道远。”
赵毅说,尽管国际和各国都在加强反兴奋剂立法,而且处罚日趋严厉,但使用兴奋剂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以俄罗斯为例,该国同样有着非常完善的反兴奋剂立法,但严密的法律体系未能阻止俄罗斯部分运动员在里约奥运会前爆出兴奋剂丑闻。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兴奋剂都是以国际奥委会为首的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事务,是以国际体育组织规则和纪律处罚的形式进行规制的。违反规则者将被处以一段时期禁赛、终身禁赛、剥夺成绩和已取得荣誉的处罚。长期以来,国际体育组织对于体育中如兴奋剂这样的不当行为,都是以自治的形式来规范的。”韩勇说,在体育业余主义时代,这样的自治已经能够很好地运行。不过,随着体育与时代发展,商业与大众传媒推波助澜,体育成为一种全球性社会文化现象,体育中蕴含各种利益,体育中的纠纷不断增加,对体育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从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来看,赵毅提出四点建议:一是积极参与WADA和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改革进程。二是尽快将“反兴奋剂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通过“反兴奋剂法”或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服用兴奋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反兴奋剂法律的研究,把反兴奋剂法列入国内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在有条件的法学院校设置专门的体育法或反兴奋剂法研究方向,培养一批精通反兴奋剂法的学者、律师和仲裁员。四是亟待多部门联动协调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现有的反兴奋剂工作似乎只是体育部门的事。实际上,反兴奋剂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比如对未成年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测等工作。
韩勇对于反兴奋剂工作总结说:“总而言之,反兴奋剂是行业自治与国际法、国家法共同作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