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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积极推行庭前会议 促进民事庭审实质化
发布日期:2016-08-18 14:07:13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当前,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矛盾,伴随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成为亟须研究的重点课题。庭审作为审判的核心环节,为正确裁判案件奠定了基础。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从影响庭审的关键环节——庭前准备工作入手,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为立足点,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民事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

  1。庭审中存在的“三不明”问题亟须解决。调查发现,在传统庭审方式中,民事案件大多无庭前准备即开庭,开庭时会遇到诉请不明确、审理对象不明确、审理范围不明确的问题,造成多次开庭、反复开庭,效率低下,功能虚化,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办案质效。

  2。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强化庭审功能。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庭审过程从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妥善解决因案多人少压缩庭审时间所引起的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之间的矛盾。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出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完成事务性工作,也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审前程序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人员保障。

  3。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事庭前会议的推行目的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化审前程序,以完备审前程序来简化庭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赋予了审前程序合法性地位,为进一步推行民事庭前会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探索空间。

  二、推行民事庭前会议的实践路径

  民事庭前会议以推进庭审实质化、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在法院主导下,将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工作前置,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主体作用,明确诉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事实,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并适时开展调解工作。

  1。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针对建筑工程案件证据较多、争议较大、在审限内不易及时审结的问题,率先在一审建筑工程案件中试行庭前会议,前期组织全庭法官集体学习、探讨交流,使庭前会议相关规定内化于心,而后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实地推演、资深法官开观摩庭方式,使庭前会议相关技巧外化于形。在此基础上,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为全部一审民事案件及较为复杂的二审案件,适时向两级法院予以推广,并探索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由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

  2。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操作规程。结合试点情况,研究出台《民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规程》《一审案件审前准备阶段操作流程》,对庭前会议启动主体、适用范围、争点整理等关键问题予以明确。围绕庭审“三不明”问题,将明确审理范围、整理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作为主要内容,其中,诉讼标的属于上位争点,诉讼标的确定后,法律争点方能明确,法律构成要件齐备清晰,待证事实方能确定,在待证事实明确的前提下,证据争点才能予以呈现,强调法律、事实及证据争点需按照顺位进行梳理规制。针对当事人多数法律水平不高,难以理性准确地表达诉求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法律争点整理过程中法官可以适当表明其所持的法律观点(暂定性的法律见解),以便与当事人进行法律适用的讨论。

  3。强化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庭前会议的顺利推行亟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配合及配套措施的出台。为增强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的参与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感,与沈阳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倡议,对律师参加庭前会议、起草起诉状和答辩状、准备证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等工作提出建议,定期邀请基层法院法官、律师代表、高校师生现场观摩。并将庭前会议的开展情况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等方式,确保庭前会议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推行民事庭前会议的初步成效

  自2015年8月试行庭前会议制度以来,全市法院共召开庭前会议100余次,实行一次庭前会议、一次庭审、及时判决的快速审判模式,成效初显。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通过庭前梳理,确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解决程序事项,使庭审主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焦点问题开展,采取一焦点、一对质、一论辩的审理方式,正式庭审的时间与以往相比平均缩短了约50分钟,真正实现法官减负、庭审提速。同时,理清了裁判文书制作思路,结案时间大幅缩减,亦有效遏制超期案件的产生。

  2。审判效果明显优化。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虽然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上升,但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赖度、接受度进一步增强。而且,庭前会议阶段,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话,既有效消解了当事人的疑虑,也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和证据一目了然,有助于庭前阶段实现调解结案。

  3。审判资源合理利用。在试点过程中,探索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的一般案件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通过将事务性工作放在庭前由辅助人员规范办理,合理分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工作与责任,既统筹现有审判资源,也利于法官助理的培养、审判团队的构建。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fedito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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