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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民政部拟规定: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收入70%
发布日期:2016-08-26 10:31:0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法制网8月25日讯  民政部今日公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意见稿》强调,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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