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首例客车严重超员二人获刑 |
发布日期:2016-08-29 11:08:1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车辆实际所有人刘某某安排驾驶员范某某驾驶超过额定乘员载客64%的大型卧铺客车营运。8月26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确定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淮北法院系统判处的首例客车严重超员入刑案。
2016年4月28日19时50分,张某某驾驶核载39人,实载31人的沪BR7257号大型卧铺客车从上海汽车客运总站始发回淮北市。该辆客车途经上海华龙大酒店门口处有3人乘车,至上海华新高速入口处时,又有30人要搭乘回淮北市,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刘某某为躲避华新高速入口至阳澄湖服务区间的交警盘查,明知拉乘上述人员系严重超员,仍从华新高速入口处附近租用2辆面包车拉运上述30人跟随客车至阳澄湖服务区。上述30人在阳澄湖服务区搭乘该辆客车后,刘某某安排随车另一名驾驶员范某某驾驶严重超员车辆返回淮北市。次日7时42分,范某某驾车行驶至淮北市烈山区迎宾路铁道路口处,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排查,该辆客车实载64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64%,范某某在民警排查过程中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某被带走接受调查。同年5月13日,范某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刘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机动车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刘某某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屈曙光、姜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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