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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专家解析个人募捐与个人求助
发布日期:2016-09-09 14:10:1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慈善法已正式实施,此前在现实中存在的个人公开募捐被叫停,因其受众广泛,一旦失实则危害巨大,但个人求助依然允许。

  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也一直存着一些备受公众质疑的问题。其中,有冒充慈善机构职工导致机构公信力严重受挫的,有善款“出走”去向不明的等等。如今,慈善法的正式施行无疑将对慈善事业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其中不乏亮点,譬如叫停个人公开募捐。

  相比起有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个人公开募捐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尤其在信息时代,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散播一些虚假的受赠人信息,博取不特定公众的同情心,从而达到敛财或是其他非法目的,事情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诚信危机。如2015年曝光的“百色助学网事件”中,王杰以个人名义开设网站,披着公益的外衣,蒙蔽爱心人士,骗取钱财、性侵助学女童。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一般人不具备核实个人募捐行为真实性的精力和能力,可以说,几乎是冒着险献出自己的爱心。现如今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可以看出,慈善募捐的主体被限定为慈善组织,而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个人募捐必须与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机构进行合作,并且需依法进行活动。

  但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不意味对个人奉献爱心的否定。首先,个人求助这一“私益慈善”仍然允许存在。个人公开募捐受众广泛,一旦失实危害巨大,如在朋友圈、空间或微博上发帖、转帖,以个人名义为山区贫困学生募集学费,或为陌生病人筹集医疗费等。但个人求助的对象则相对特定,即自己的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很显然,若法律对向亲戚求助都说“不”,显然不合情理。其次,倡导公共慈善是为了保障个人爱心得以持续发展。虽然有恶性例子存在,但亦不乏个人微公益发挥正能量的事例,从长期来看,对个人而言,募款、捐款成本较高,且可能出现重复性募捐,造成资源浪费,把社会需求通过正规和专业化的组织对接,组织化的行动就可以弥补这些缺点。

  个人公开募捐的门锁上了,慈善组织则需打开慈善大门。有效发挥自身应有功能,需从以下方面发力:一是严格监管慈善组织。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职,对慈善组织的注册、募捐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等有据可查、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道德危机。二是鼓励慈善组织发展。日前,民政部确认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6家单位为首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相对有限的慈善组织需确保自身人员配置充足、联系平台畅通,使个人的募捐申请不受到拖延,而这离不开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日后民政部门还需视情况赋予更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三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有13家,慈善组织应选择适合自身的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组织与平台间还应加强资源共享,互相宣传,扩大影响,畅通个人求助渠道。

  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乐见公共慈善携手个人爱心,开启依法慈善之门,实现社会良性治理,期待一个日益向善的社会的到来。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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