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名氏”身份认定难。司法实践中,因“无名氏”一方死亡,卷宗中关于“无名氏”身份信息、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材料主要来自公安部门认定,以此对受害人作出“无名氏”身份的认定,证据较单一,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二是适格维权主体认定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名氏”维权案件的原告是与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名氏”死亡后有无亲属不可知。谁能代表“无名氏”提起侵权诉讼,为其向肇事方主张权利,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
三是刑事被告人量刑认定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无名氏”死者身份未查清,刑事被告人无法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往往出现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主动愿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给予各项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因为取得谅解不能,无法适用此条规定,不能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是赔偿范围及标准认定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依照受害者身份种类、经济收入。因身份不明,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无法确定,同时生前有无被扶养人及扶养能力均无法明确。被扶养人情况不明,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往往无法纳入死亡赔偿金计算。但是若不纳入计算,判决生效后,一旦查实其身份情况,如何提起诉讼追加赔偿亦是一个问题。
五是损害赔偿金送达难。即使判决生效,“无名氏”损害赔偿金无法送达当事人近亲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哪个机构或组织代为暂时保管和妥善管理赔偿金。
为解决以上难题,笔者建议,应从法律层面上对“无名氏”死者权益保护作出规范。进一步立法明确适格的诉讼主体,将涉及“无名氏”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案件发生地或侵权所在地、垫付费用的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等组织和机构作为“无名氏”受害人诉讼中的合法主体,追究施害人的刑事责任,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另外,目前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引导各地法院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