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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法官的权力
发布日期:2016-10-13 09:13:5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网上有一谜面:法官的权力(打一成语),揭开的谜底是:生杀予夺。是的,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强烈对抗。法官的一纸裁判直接关乎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法官一个案子也许就是当事人一辈子,法官的权力可谓“大”矣。在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每位法官的必修课。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西方的这种论断用于小人非常准确,用于君子往往会失效。就是在历代封建王朝,不被权力腐蚀的清官良吏无数,也出现过尧舜禹等德性圆满的圣王。心学大师王阳明认为“无善无恶权之体,为善去恶权之用”,意思是权力的本质是非善非恶,超越善恶,但权力的作用在于为善去恶。作为执政党的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也对权力作过多次论述,他说“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并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为法官者,应视权力为一种担当。古人云:“为人臣者,以富乐民为功,以贫苦民为罪”。 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样、利益多元致使司法需求与日俱增,社会上化解不了的大量矛盾和冲突以各种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法院不能拒绝裁决。作为中国法官,不但要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探寻个中法律精神,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解决分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如何使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对法律的抽象规则进行解释、推理乃至一定条件下的衡平之后,使既显乎其外又隐乎其内的社会正义得以伸张,把各种社会关系调整至和谐状态。正如孟建柱所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国情如是,百姓的希望如是。法律因法官而得以实施,法官因法律而得以存在。主动担当,迎难而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法官们的使命所在。

  为法官者,应视权力为一种约束。“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一方面要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法官更像法官”;另一方面,要由裁判者负责,通过强化法官责任,重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这种办案责任制的建立,也使司法权行使的廉政风险逐步从院、庭长向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身上转移。“审判他人者须先审判自己”,这句著名的格言诠释了法官巨大职业尊荣背后的伦理基础。法官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公权”,不是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也更不是法官做人情的砝码。法官职业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与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使得法官和当事人搞权钱交易容易便当,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会被拉不水或者自蹈火坑。法官应当敬畏手中的权力,把良知作为法官内心无形的“审判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不可踩、更不可越,自觉把手中的权力置于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恪守司法良知,为民用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

  正确权力观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自我历练、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而逐步形成,品行修炼的过程就是权力观养成的过程。让我们在廉洁司法的道路上不断修炼提升自己的精神品位,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来源: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王红兵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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