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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国办严禁发放贷款众筹买房首付贷
发布日期:2016-10-14 17:29:3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法制网10月13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强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集聚了风险隐患,干扰了市场秩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旨在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旨在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旨在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问题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按照《实施方案》,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根据《实施方案》,整治的主要措施包括: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用好技术手段。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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