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读者张先生来信问:2012年我与前妻颜某离婚,儿子(3岁)随颜某一起生活,我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两年后,前妻再婚,将儿子姓名由张姓改为她现任丈夫的覃姓。我不同意,拒绝继续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现在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继续支付抚育费,我能否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我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先生与孩子的父子血缘关系与生俱来,无论姓名是否变更,张先生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前妻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张先生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张先生拒付抚育费的理由。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张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孩子原姓氏的诉讼。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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