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多地芽农获取保的状况,内蒙古芽农刁玉龙却因“无根豆芽”被判决有罪。
6月4日,刁玉龙被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而他的妻子杨春丽作为“共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称,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刁玉龙、杨春丽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无根水”的主要成分)。
该案于4月23日开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就在4月14日,福建芽农全尚根在其案件上诉期获取保,此前他同样被控在豆芽制发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被一审法院判刑10年零6个月。
多个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已非正式“叫停”“毒豆芽”案。
而数月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三部委发布公告称在豆芽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安全性“尚无定论”。
“尚无定论”的添加物又缘何被以“有毒有害”的名义定罪量刑?而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刁玉龙案援引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被指并不适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对此,刁玉龙案的审判长以“采访需通过政治处”为由婉拒澎湃新闻采访,海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新闻发言人则在记者表明身份后直接挂断电话。民警侦办本案的过程曾作为典型案例,在乌海市委政法委主办的网站上宣传。但近日澎湃新闻致电该案专案组负责人,其以在“开会”为由不予回应。
而刁玉龙案审判长向澎湃新闻否认了“判决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的说法。
6月26日晚,杨春丽告诉澎湃新闻,“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状已经提交至二审法院。
民警反扒时受媒体报道启发办案
刁玉龙是内蒙古通辽人,与妻子杨春丽在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巴彦乌素西街北二街坊25公里出租房泡发豆芽,成品售往当地集贸市场。
根据海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14年12月11日,刁玉龙、杨春丽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春丽当天被取保候审,刁玉龙则继续被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2015年1月7日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方起诉书显示,本案曾“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3月10日”。
乌海市委政法委主办的乌海长安网2014年底刊载的一则文章记录了警方的抓捕行动。这篇题为《乌海市海南区警方端掉3个生产销售“毒豆芽”窝点》的文章写道:“进入2014年11月初,海南区治安大队民警在深入海南区集贸市场开展反绺窃工作时,发现市场上菜贩子销售的豆芽又大又白又长又嫩,联想到新闻媒体曝光的‘毒豆芽'的报道,本着为群众餐桌舌尖安全着想的责任,民警们着便衣扮成买菜的群众,购买海南区公乌素市场豆芽取样,并及时送往山东省青岛市某地权威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检材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在网络上检索关键词“毒豆芽”可以发现,不少媒体将其外观特点描述为:“粗长、无根须、颜色鲜亮”。某央媒一题为“一根豆芽几多毒?——直击‘毒豆芽'生产黑幕”的报道称,“AB粉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有致癌可能。”
媒体公开报道的司法判例中,大多将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无根豆芽”直接称为“毒豆芽”,指其“长期食用将对人体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甚至诱发癌症”的更是累见不鲜。
然而,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均属农药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不同,其主要作用为促进细胞分裂,调节植物生长。“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其安全性较高。
前述乌海长安网刊载文章中所指“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长的添加剂”应与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拉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有关。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公告称,6-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卫计委2015年1月30日的一份信访回复解释了“拉出名单”的含义并非因“安全原因”。该份回复称,“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主要发挥植物生长调节作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具有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故修订标准时将其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删除,而不是由于安全原因。”
定罪依据存疑
刁玉龙案中,警方所认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书称:“刁玉龙、杨春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在全尚根案的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认定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具有危险性,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2013年9月10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根据相关规定,在农作物上使用农药应在农业管理部门登记。事实上,查阅农业部相关资料发现,6-苄基腺嘌呤一直被作为合法农药在苹果、葡萄等作物上成功登记。
不过,因农业部认为“豆芽”不归属其管理,故而该农药未能在豆芽上登记。
一审判决中采信的证据包括刁玉龙和杨春丽二人的供述和辩解。两人在供述中“认罪”。
杨春丽告诉澎湃新闻,在被羁押后,她认为“警察都说有毒有害,应该就是有毒有害。”辩护律师亦为他们夫妇做的是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
刁玉龙案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刁玉龙、杨春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刁玉龙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杨春丽称,她原以为认罪或可换来缓刑。但一审判决结果令她“意外”,刁玉龙被判刑4年。
回顾该份判决,还有一疑点待解。判决定罪依据之一为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该项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然而这两份名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可以佐证的是,国家卫计委曾在2014年5月23日,明确回复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政申复【2014】0298号)称6-苄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就案件疑点,刁玉龙案审判长和一审法院新闻发言人均未回应澎湃新闻的采访要求。
杨春丽告诉记者,有相关人士向她转述称,该案审判员曾表示判决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干预。但审判长向澎湃新闻否认了这一说法。
最高法副庭长:不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份判决的结果也令远在福建的蔡思斌“意外”。
在判决下达的两个月前,他代理的全尚根案出现“逆转”——全尚根案跟刁玉龙案案情大同小异,同样是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两种物质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全案一审被判10余年后却在上诉期间,意外获得法院取保候审。
与其说全尚根案是个案,毋宁理解为司法转向的一个标志案件。 澎湃新闻多方证实,最高法和最高检在4月份非正式地叫停了“无根豆芽”的审理。 在4月16日前后,陕西某市法院、检察院收到停办案件的通知。而广东深圳一位接近当地法院的人士称,当地亦接到类似通知。
包括被判刑一年半的山东芽农赵修月、被羁押近一年半的“无根水”发明人高国新之子高家宁均4月底被取保。
因此,在此时间点开庭并最后作出有罪判决的刁玉龙案就显得“费解”。
在长期关注“无根豆芽”案的浙江律师徐飞宙看来,地方对三部委5月份发布“联合禁用令”可能有理解偏差。
这份“2015 第11号”联合公告发于4月13日,并在5月5日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对外发布。公告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如前所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未在豆芽上登记因管理原因而非安全原因。而该公告则再次申明,其安全性“并无定论”。
那么在公告发布后,再使用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什么行为?在徐飞宙看来,违反该公告可理解为“超范围使用农药”。按照两高司法解释,“超范围使用农药”需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也没有病例报告证明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因此定罪的依据也不充分。
201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曾谈到自己对“无根豆芽”案的观点。
他表示,“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如果在豆芽生产中严重超标使用上述物质,足以构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以使用刑法第143条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处理。”
他强调称,“各地法院不宜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划等号。”
不过,该副庭长在此次内部培训中强调称,这只代表他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三部委的公告后,不仅仍有芽农陆续被取保,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更为慎重,将此前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
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葫刑终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认定上诉人郭XX、鲁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是其在生产的豆芽上喷洒了“速长王”,该“速长王”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但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不清,故将此案发回重审,请查清后依法判决。”
杨春丽是在最近才了解到这些。曾经“认罪”的她决定委托律师蔡思斌写了一份上诉状,她的诉请是“改判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