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不仅可以收到扩大最高法院审判容量之效,尤为重要的是,它能通过各种审判监督权力的行使,快速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水平,改观处在低谷的司法形象,同时也有利于将最高法院开到百姓身边,使百姓加深对最高法院的认知和理解,使协商司法在最高层面得以展现。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有效地激活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诸多“睡眠条款”,如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最高法院级别管辖制度、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以及第198条所规定的法院职权再审制度,这些条款基本未发挥作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问题存在。在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提审管辖权和再审管辖权等职能,便得以实际行使。这对于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难题,强化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具有重大意义。
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实行以案派人、案结人回的派遣制度,使巡回法庭的法官不断流动,避免固定化。巡回法庭审判案件应当重在巡回审判,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到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开庭审案,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或证据集中地等地方流动审案,将升级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生动地体现在最高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便民司法。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