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缺失多年的《民法典》的统领篇章,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这在以前的民事权利中从未涉及。
“这也是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对《録音筆》(微信号:recorder2016)解释说 。中国民事立法体系的确常被诟病缺少人文关怀,专家学者们一直都在呼吁,王利明认为目前的草案已经有了不少体现。
比如,草案对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定,对监护制度的修改,对利益的保护等。
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是在今年6月份。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统计,初审后,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65000余条社会公众意见,其中五分之一涉及到监护制度。对此,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多处修改。
首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从未在民事权利中提出过,此次相关条款被纳入草案二审稿。
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今年以来,电信诈骗屡屡见诸报端。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山东一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而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
王利明一直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他表示,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他介绍,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宣告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甚至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待,这也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虽然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总体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很不够,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加强。
很多委员、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都提出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
2015年8月13日,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贫困女生事件被媒体曝光。同一年年底,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被曝光。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称“女童保护”)的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的三年间,仅公开见诸报端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035起。
现实中,这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而案件追诉期过短,曾经是被害未成年人索赔的绊脚石。
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做了特别规定,新增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既包括刑事追诉时效,也包括民事诉讼时效。
过去,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为2年,即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2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未成年遭受性侵害这样的特殊情况同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这在民法总则草案初审后,成为公众和代表关注的问题之一。
接近立法的相关人士表示,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王利明表示,这个问题在农村比较典型,尤其是留守儿童。
据“女童保护”2015年的统计,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0至7岁的有58起,其中受害者最小年龄为6个月大女婴。7至14岁的占到总量的70%。
与此同时,草案一审稿中即已将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改为3年,也就是说,按照草案二审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民事诉讼时效为成年之日起3年。
王利明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目前这样规定基本没有问题,但他认为这是非常特殊情况,是否应写在总则中还有待商榷。
兄弟姐妹纳入成年监护人范围
监护制度是二审稿花了很大的精力和时间修改的一部分。
此次草案调整了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将“其他近亲属”纳入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上述接近立法人士表示,“其他近亲属”指的就是兄弟姐妹。
他介绍,草案一审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一些人或组织,没有明确说兄弟姐妹。
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一些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一生当中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生子,很多都是由兄弟姐妹行使监护职责。这些情况在农村有很多,城市里也有。
“如果不写,很多兄弟姐妹可能就不履行监护职责。”他表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此次草案二审稿明确将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纳入了监护人范围。
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为“父母”
草案二审稿还特别增加了“临时监护措施”。王利明介绍,这是一个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之后,又没有找到新的监护人之前的短期监护措施。临时监护人的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来具体执行。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来说,都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严重侵害,比如暴力侵害,毒打、性侵等。
所以“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在法院未确定新的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
草案一审稿时,对于恢复监护人的规定争议很多。此次草案二审稿对此也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限定了可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增加了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草案二审稿条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制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王利明表示,“父母”和“被监护人意愿”已经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至于对“确有悔改”的判断和标准,也是由法院来具体操作。
除此之外,监护制度还做出了一些修改。
比如,将“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这一条中,对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删除。即无论父母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都要尽到赡养的义务。
比如,在遗嘱监护方面,在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由“以后死亡一方指定的为准”改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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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超 SN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