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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食品公司牛肉干里混有猪肉被查 老板员工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5-06-30 12:21:2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南都讯 记者陈宇 顺德一家食品公司在代工生产牛肉干的过程中,为节省成本而加入猪肉,比例甚至曾达到1:1,最终老板员工纷纷获刑。

  产品在深圳被查出猪源性成分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霍某、曾某、陈某三人在顺德乐从良教合股经营一家食品公司,生产肉干、果仁。期间,该食品公司与深圳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代工生产深圳这家公司的“自然派”品牌的牛肉制品。随后,霍某、曾某、陈某甲经商量决定,由生产车间主管,以及熟肉组组长安排工人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生产“自然派”牛肉干。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3日的100克“自然派”沙爹牛肉干、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的100克“自然派”鲜味牛肉干,均检出猪源性成分和牛源性成分。

  这一情况传到顺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2013年10月21日,顺德区公安局在该食品公司内查获牛肉干产品一批,货值33万余元。经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检验,均检出猪源性成分。随后,老板、员工等5人相继被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该食品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板:为省成本猪肉牛肉比例达1:1

  法庭上,生产组长辩称他不是直接添加猪肉进去的,而是在酶解料中加入猪肉的,“加猪肉的辅料只是让牛肉干更加可口的工序之一,不牵涉到掺假与掺杂异物问题。”

  庭审期间,三名老板也讲述了加入猪肉的“生意经”。据他们称,2008年始,牛肉价格开始不断攀升,为扭亏为盈,他从2009年就不断尝试将猪肉加入牛肉干里,开始以10(牛肉):1(猪肉)比例参合,市场反映较良好后他就逐步加大比例,最后达到1(牛肉):1(猪肉)。当年,公司即实现了盈利。

  老板还透露,“其实公司在牛肉里掺进猪肉主要是为了调色,因纯粹用牛肉制作的牛肉干很黑、很硬、存放时间不够长,加猪肉酶解后颜色好看一点、软一点、存放时间也长一点。”然而,他们帮深圳公司生产的牛肉干类产品上的包装袋配料处,却并没有注明含猪肉成分,深圳方面也不知道他们混猪肉生产牛肉干。

  2011年,某知名肉类品牌在牛肉制品中用猪肉代替的现象被曝光,三名老板也警惕起来,但最终仍考虑到如果不继续在牛肉干中掺入猪肉,公司会亏损,所以继续了这样的操作。

  检测环节也有猫腻

  一家为深圳公司的产品提供送检服务的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出庭证实称,他们曾检测出牛肉类食品检测出蛋白质不达标的情况二十多次。“这说明有两种情况,一是牛肉粒掺杂了其他蛋白质含量较低的肉类,比如猪肉;另一种情况是牛肉里添加的淀粉或其他调味的粉过多或没有搅拌均匀,且肉不同部位蛋白质含量也不同。”

  该员工介绍称,牛肉干蛋白质含量不达标按照国家规定,不可以流通到市场,但深圳这家公司收到的不合格的货,在抽检的同时已发货流通到市场去卖了,没有等结果出来。报告中有不合格或不达标时,他们会找东莞一家检测中心协调,将报告拆分两份,把合格的出一份,不合格的出一份。商品部会把合格的报告给商家去销售产品,采购部拿不合格的报告找生产厂家处理。

  [揭秘]

  不达标产品怎样成功流入市场?

  员工介绍:将检测报告拆分两份,合格的那份给商家,不合格的那份给厂家

  [法院判决]

  老板员工分别获刑1年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老板、员工等人在生产、销售的牛肉制品中加入猪肉成分,且不在产品上标明,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妨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14至1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4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机关最初提出了涉案总值为217万余元,被院认为证据不足未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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