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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如何防范分家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
发布日期:2016-10-31 14:24:27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一些农村实施新农村改造、农民搬迁上楼等工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相关配套工程进行规划,涉及征地征收某些土地。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潜在的巨大拆迁补偿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导致该类案件呈激增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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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分家析产类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当事人之间均存在血缘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双方之间配合默契,形成“攻守同盟”,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也无实质性争议,只是要求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将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房屋分配方案予以确认。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完善等因素,一些农村宅基地并无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些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从延庆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最近一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还在1994年,即使有的当事人能够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分家、嫁娶、改善生活等原因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已客观发生变化,20多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很多案件中,宅基地上房屋曾经过加固、增建、扩建或翻建,在其中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几经变更,很多事情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很大困难。

  由于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一些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利益,不惜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在一些人看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是获取房屋权属证明最便捷、最经济、最权威的方式。虚假诉讼具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征,一些分家析产案件当事人有恃无恐,而且虚假诉讼即使被发现了,也很少被处罚,一般只是驳回诉讼请求而已。

  一直以来,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都是虚假诉讼多发领域。虚假诉讼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也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为切实有效防范分家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法官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的沟通交流,深入基层调取相关证据,准确了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房屋新建、翻建,宅基地上居住人口,户口迁移等情况。鉴于分家析产类案件的证人一般系当事人亲属的现实情况,在证人作证前,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法律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并加大加大对虚假作证的证人的处罚力度,让其不能、不愿、也不敢出具虚假证人证言。法官只有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事实发现能力,增强办案责任心,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去伪存真,透过迷幻的现象看清诉讼纠纷的本质,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如此才能有效防范分家析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来源:法治昌明微信公众号)

  专家简介

  徐小飞,法学硕士学历,2009年7月进入法院工作,现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沈家营法庭副庭长。多次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修养和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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