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1日讯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王乃坤委员认为,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主要聚焦的“与修订后的环保法相衔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三个目标非常明确,修改比较完善。
“虽然这次是二审,但现在看,这个草案已经和修订以后的环境保护法做了很好的衔接,同时又进一步减少了行政审批的事项,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性比较强,可以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李盛霖委员说。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五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针对这一修改,一些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
罗清泉委员举例,被取消的第二项是“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但是,船舶有很多种类,有些就是运输危化物品的,对这一类船的洗舱、清舱是要严格管理的,因为这类危化物品运输船舶的洗舱清舱造成的污染,可能比保留的第五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的污染更严重。
“保留这一项是必要的,但其他五项的取消仍需慎重,对这一问题还是要慎重。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形势总体看还是比较严峻的,特别是近海,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的管理一定要严格,不能松懈。”罗清泉说。
“草案第70条的修改内容中取消了多项行政审批,我认为不利于对船舶污染的监管,应该慎重。比如在港区水域里排放压载水,我们取消了外国轮船在我国港区污染风险作业的行政审批,那么,我们国家的轮船在其他国家的港口区是不是也能够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对这个问题我是有疑问的。”王乃坤说。
同样存有争议的,还有关于现行法第七十三条的修改。
陈蔚文委员指出,第七十三条中规定,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数额和实际造成的损失价值不相符。
“有些如造纸厂等企业在环评通过后,会说自己排放是国际的高标准,但是向海洋排放后,表面看海水还很清很蓝,但近海里的鱼却都没有了,对当地的民生和渔业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再比如,有些化工厂印染企业等的违规的排放,所造成的危害远不是罚几十万元就能解决的。如果根据上述罚款额,就让这些企业感觉不疼不痒,起不到震慑作用,远远弥补不了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和民生的损失。”陈蔚文指出。
陈蔚文建议,在罚款的2万、10万、20万的规定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间,比如补充增加“造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按实际损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加大罚款额度”。
对于陈蔚文的建议,刘德培委员表示赞同,认为第七十三条的罚款标准过低。
“我觉得这个违法的代价实在是太轻了,建议所有的罚款标准重新考虑。我们制定法律是对海洋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保护,罚款的条款不是考虑事故发生以后罚多少钱,真正的目的是让人们不敢违法,要保障法律的震慑力,而现在的罚款标准却达不到这一目的,我建议重新考虑罚款条款,对违法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理。”刘德培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