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11月1日讯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三审稿基本吸收了此前一审稿、二审稿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比较大篇幅的修改补充,比较完善和成熟,对于规范和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过渡政策、应当明确课程设置的内容……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对民办教育发展会起到决定性作用”
龙超云委员坦言,现在社会上对这部法律修改很关切,也很迫切。
龙超云指出,当前,民办教育遇到的民办学校不能与公办学校待遇对等的诸多问题,需要法律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只有这样,才能在民办教育补充教育资源的同时,保障好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王乃坤委员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三稿改得比较好,体现了中央关于民办学校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部署,也吸纳和反映了上次常委会委员们讨论提出的很多意见,特别是第三稿中考虑到了我国各个地方、各个学段民办学校发展的不平衡,比如东部、西部、城市、农村差别大的实际情况,对过渡期限等问题的明确等,都比较成熟。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如果说在若干年后我们回过头来看,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在这个历史阶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极其重要的效果势必会凸显出来。”蒋庄德委员说。
“过渡期规定使民办学校有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后增加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非常合理。
吴恒委员认为,这一要求与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吻合,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方面,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比较常见的是收取就学者的学费、杂费,如果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并且收取学生的学费或杂费,就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通过办学以获得营利的同时,还在享受国家财政资金,也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吴恒说。
同时,委员们认为三审稿很好地解决了当前民办学校的一些疑虑。
“由于民办教育法当时审议以后意见比较多,教科文卫非常重视,专门在3月底去民办教育最发达的广东省进行了调研,调研中,一些民办学校的经营者比较担心,改成营利或者非营利以后资产保全的问题,当时一些民办学校就非常担心,如果法律按照二审稿出台,他们就准备撤出不办了。现在来看,三审稿改得非常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严以新委员说。
“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的学校不予以设置,要设置就设置非营利,这个发展趋势是对的。同时与二审稿相比最大的进步,就是把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了,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实施以后,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好过渡政策把握。”王刚委员认为。
“课程设置是教育管理不可忽视问题”
“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民办学校授课不按规定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讲授。在我看来,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涉及党的教育方针,关系到所培养人的品质与能力,这是教育管理中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吴恒说。
吴恒建议,在三审稿第六十二条中增加“未遵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开设的课程,或讲授应开讲的课程内容的”规定,如果违反该规定,将适用第六十二条中“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