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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审议:开展遗体捐献未必合适
发布日期:2016-11-03 17:28:0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11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红十字会是不是慈善组织?
 
  红十字会应否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如何继续完善监督方面的规定来提升红十字会的信用?
 
  ……
 
  针对修订草案中一些备受关注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建议明确红十字会属性

  董中原委员认为,有必要对红十字会的属性进行明确,即红十字会是否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从而确定该法是否需要与慈善法相衔接。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红十字会定性为慈善组织,其活动和管理均应遵守慈善法的规定,而不能仅仅是募捐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董中原说。
 
  郑功成委员认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红十字会如何开展慈善活动的规定,既与慈善法重复,又有缺漏,实际上是立法资源的一个浪费,还可能带来法律之间的冲突。建议对此进行合并,即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可以依法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开展遗体捐献等工作未必合适

  修订草案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多名委员指出,红十字会的这一职责并不合适。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但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有技术力量,那么他们怎么参与?如果只是口头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规定?”冯长根委员说。
 
  “我最近带了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听取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听取了对于此次新增加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与的工作,据讲主要是宣传、推动等工作,具体的实质工作他们承担不了。”张鸣起委员说。
 
  张鸣起认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写法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个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任茂东委员指出,红十字会如果承担过多职责,很有可能反受其害。
 
  “红十字会的初心是在武装冲突、战争,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平民的救援和人道救助。如果参与了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有偿的、有利益的事情,如果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它的杀伤力远远大于‘郭美美事件’,建议删除红十字会的这项职责。”任茂东说。
 
  “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也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另外,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一般都是交通事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以后,让红十字会人员参与到这些过程中也不太合适。”杨卫委员说。
 
  建议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多名常委会委员指出,修订草案针对红十字会在监督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还应再加重点分量。‘郭美美事件’能把中国最大的慈善组织几乎整倒,教训确实非常惨重。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一条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内在的因素,突出表现在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开透明和加强内部管理方面。”李智勇委员说。
 
  “草案中对禁止外界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规定作了不少,相比较而言,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轻了点。我觉得两者的比重可以调整一下。如果该法在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强内部约束管理方面,能够占据更大的比例,规定又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法律的效果会更好。”李智勇说。
 
  王其江委员认为,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范围太窄,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扩大公开范围:“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费、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其对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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