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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私吞公房10年后案发 南京一国企科长获刑两年半
发布日期:2015-07-01 09:03:5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自己管单位内部公房的买卖和租赁,屠某靠着这个便利,伪造银行印章,没花钱将一套公房占为己有。10年后,因为同事案发,牵扯到他,他才主动归案。他犯贪污罪,获刑两年半。近日,屠某的判决书被栖霞法院公开。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根据法院庭审调查,2001年4月至2007年1月,屠某担任南京金陵石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分公司房产设备科科长,这是一家国企,他负责管理公司内部公有住房买卖、租赁等。2004年11月至12月期间,他在已经享有一套公司公有住房的情况下,违规购买公司位于玄武区的一套公有住房。经测算,这套房屋的出售价格为6.16万元。

  为将这套公有住房占为己有,屠某填写了一张《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并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公有住房买卖的便利,将审批表报到南京市房改办审核。房改办开了一份售房款缴存单,金额是4.9万元。拿到这张单据,屠某伪造了银行印章,盖在上面,并将虚假的售房缴存单交到房产局。

  就这样,在没按规定缴纳6.16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他把这套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他还拿了公司1万多元用于房屋维修。

  暗地将公有住房占为己有后,他一直平安无事。直到去年4月,公司其他人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时,屠某当年私吞公房涉嫌贪污的事情才浮出水面。去年4月10日,他打电话给公司相关负责人交代了此事,并在去年5月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去年5月底,他退缴赃款6.16万元。

  去年下半年,屠某涉嫌贪污罪,在栖霞法院受审。法院审理认为,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综合考虑他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处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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