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土作家罗尔5岁的女儿被查出身患白血病,由于医疗费用巨额,患者父亲决定通过一家p2p平台推文筹钱。本是一件大家习以为常的治病救人事件,但是因为网传患者的家庭拥有不菲家产,引发舆论反弹。
该事件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甚至有舆论质疑其实暴露公众的焦虑。公众焦虑的不是该事件中受捐助者是否真的患有白血病,而是担心该事件受利益操纵。从法治的视野看,该事件给我们以下警示:
一、任何慈善活动都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并最终走向有序。
罗尔依靠公众号发文进行筹钱,本质上还是一种网络公开募捐行为,它同一般的慈善众筹一样,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更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关于慈善募捐,现状是网络募捐的形式花样百出,线上线下百花齐放,各种网络募捐层出不穷。然而,多元的募捐形式应该最终走向有序,并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否则容易引起舆论反弹。个人求助式的网络募捐因为事后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很容易因为监督缺失而招致公众疑虑。首先募捐对象需要甑别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如果捐助的资金超过必要额度(多余善款如何处理),或者受捐者的家庭情况甚至本人及其亲属的品行、行为表现都容易引发公众疑虑。公众的疑虑甚至质疑对于受捐者甚至家属显然是一种压力。为了保证有需要的人得到捐助,《慈善法》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鼓励社会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募捐。根据《慈善法》,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该是依法成立,并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法律严格要求慈善组织依法进行非营利性质的慈善活动,这能够一定程度上使当前的慈善活动走向有序。依据《慈善法》办事,能够减少公众对受捐者及其家庭的舆论压力,对于受捐者及其家属其实也是一种保护。通过独立的慈善组织甑别受捐人的募捐动机,以及经济情况等重要信息,能够保证有需要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捐助,也能够减少公众不必要的猜疑,对公众的爱心其实也是一种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存在困境,当前的一些慈善组织在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事件之后,社会舆论纷纷质疑“水太深”,慈善组织本身的公信力需要得到得到重建。为打消公众的疑虑,让更多的个人选择通过慈善组织而非自行募捐,今后的慈善组织有更多的“功课”需要补足。
为有效减少目前多元无序的个人募捐,国家需要大力支持公开透明并能够独立运作的第三方非营利慈善组织的发展。慈善组织除了需要提高募捐效率,也需要做到“平易近人”,让有需要捐助的人“找得到,够得着”。另外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慈善组织也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慈善组织除了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更应当主动向社会,特别是捐助人公开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从国家颁布《慈善法》的初衷来看,建立完善的,并值得受捐者信任和社会支持的慈善组织就是笔者所说的“有序”。
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若热心公益,需依法行事,做到摒弃商业冲动,更须抵制恶意营销思维。
罗尔通过网络发文筹钱的行为初心是为了治病救女,也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要求,其行为本意我们应该理解为善意的,但是罗尔以及有关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者并没能有效打消公众对恶意营销的疑虑。该事件导致p2p观察(公众号)的运营者小铜人公司被质疑采纳捆绑式吸粉模式进行恶意营销这样的反转。其实,发生这样的舆论反弹,无论对公众或者该事件当中的参与者都是伤害。
很显然,公众不会反对任何一个组织采用捐助的形式救扶社会弱势群体,对于有善举和乐于回馈社会的企业,我们不应该质疑。在当前国情下,我们更应该大力倡导。但是任何有爱心的企业在实施善举的过程中,不能仅凭一腔热血,企业需要避嫌。任何企业天生的盈利属性容易引发争议,深处舆论漩涡中的企业除了自证清白,接受舆论检查,更需要把公众的监督看成对企业的善意提醒。企业需要做到知法和懂法,这里的法就是指《慈善法》。
《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企业的善举,更为有爱心的个人和企业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通道。根据该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企业依法行事,既可以实现企业回报社会的崇高价值,又可以明哲保身,更不致于伤害社会。
总结
罗尔募捐救女事件,这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历程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其中牵扯的公众质疑一再提示我们,在法治社会,无论居于何种动机,任何活动都需要依据法律行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这也是社会的底线。但是,通过这次社会公众事件,也一再提醒我们,当前发展公开透明的慈善组织是多么的迫切,人民群众有需求,国家就需要努力去满足人民的需求。但是,在慈善事业及其组织机构的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这个问题上,我们依然在路上,任重而道远。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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