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咬伤人主人未制止 被判赔偿近2万元 |
发布日期:2015-07-02 10:10:0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看到别人家的罗威纳犬在咬自己饲养的雪橇犬,高先生便上前制止,不想狗狗马上转移目标扑向自己。在此期间,犬主人杨某见此状况后不仅未加以制止,反而任由罗威纳犬随意扑腾,导致高先生被咬伤。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高先生将杨某诉上法庭。近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被判决一次性赔偿高先生各损失共计18418元。
狗伤人 主人吃官司
高先生养了一条雪橇犬。2013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高先生在自家院子附近散步,遇到杨某牵着一条罗威纳犬从门前经过,罗威纳犬看到高先生饲养的雪橇犬后,挣脱牵引绳冲上前便开始撕咬。高先生见状赶忙上前制止,不想罗威纳犬放弃撕咬转而扑向高先生。经鉴定,咬伤高先生的罗威纳犬属于昆明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高先生的伤势经鉴定,损伤伤情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仍需要治疗费用14000元。
“整个过程中,他都没有制止自己养的狗,反而任由他家狗朝我扑腾过来。”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由杨某赔偿他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庭审中,杨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各自所饲养的狗发生争斗,高先生因为参与到狗的争斗中而受伤,他本应该预见到受伤的可能性。而且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存有虚假诉讼。高先生住院期间,自己已经为高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门诊费等费用共计近2万元。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原告高先生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杨某将烈性犬带入生活区而且管理不当,高先生参与狗狗争斗,其自身也有过错,酌情确定减轻被告杨某15%的赔偿责任,承担高先生损害后果85%的赔偿责任。对于高先生主张护理费165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其余主张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541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8418元。
烈性犬伤人该入刑吗?
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其中《条例》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中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重点区域内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随着烈性犬咬人事故频发,有人提出: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放任烈性犬咬伤他人是否应该入刑?记者采访市民发现,大多数市民并不支持“入刑”的说法。74岁的周奶奶认为,只要教好了,狗狗带出去散步遇到陌生人也会很乖巧。
法官认为,《条例》中虽然规定携犬外出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责任,对烈性犬伤人处罚过轻,且可操作性低。烈性犬伤人事件中,犬主人一般属于过失犯罪,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法律增加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加大其法律责任。
给狗办证成空谈
“本案中,高先生饲养的是雪橇犬,而杨某饲养的罗威纳犬属于昆明市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作为饲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说。
另外,《条例》第三章养犬管理中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然而,近日记者走访调查却发现,大多数养狗市民都未给自己的狗狗办理过“落户”。“办了狗证和没办狗证没什么区别,要办还要走很多繁琐程序。”律师周文曙介绍,本来办狗证是监管犬只的有力手段,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当市民发现不办狗证也不会受到惩罚,自然不愿意主动办证。
33种烈性犬主城不能养
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对市民圈养和收容各种犬有了明确规定。《条例》生效后,确认33种烈性犬不能在主城区内饲养,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中华田园犬(土狗)、苏联红犬、昆明犬、杜宾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