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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七旬老太遭羁押69天改判无罪 获万余元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5-07-03 13:03:5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本报讯 李老太和刘晴(化名)发生口角,用脚踢了刘晴肚子,刘晴称被踢流产。

  法院因此认定李老太故意伤害犯罪,判其缓刑。李老太申请再审后又改判她无罪。

  昨日,记者了解到,李老太申请128万余元国家赔偿后,获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两人撕扯后女子自称流产 老太获刑

  2009年4月8日14时许,65岁的李老太到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小区找张某要欠款。

  在张某家门口,李老太和租住在此的刘晴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李老太踹了刘晴肚子一下,刘晴称自己怀孕四个月,被踢后流产。

  经鉴定,刘晴流产为轻伤。

  2009年5月15日,李老太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老太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积极赔偿刘晴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7月22日,法院认定李老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老太当日被释放,此时已被羁押69天。

  不能证明女子怀孕和流产 改判老太无罪

  该判决生效后,李老太向法院申请再审,否认踢了刘晴的肚子,还提出无法证明刘晴是否怀孕、是否流产,无法充分证明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4年7月,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现场证人证言,能够认定李老太在撕扯中踢到刘晴肚子。刘晴是否怀孕,只有本人陈述等传来证据,没有孕检记录等直接证据。是否流产,没有排出物的证据,病历是医生根据刘晴主诉等作出的诊断结果,没有为其进行相关检查。司法鉴定也没有对刘晴进行相关检查,也是依据医院的诊断作出的。

  2014年11月,法院认定刘晴怀孕及外伤后流产构成轻伤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改判李老太无罪。

  老太申请128万国家赔偿,获赔1.8万余元

  今年1月,李老太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分别为30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9万余元。

  3月,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太在公安、检察机关虽不认罪,但在法院审理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刘晴的经济损失,原审基于这些对李老太定罪判刑,所以不予赔偿。

  李老太不服,又向上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数额提高到128万余元。4月中旬,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李老太经再审改判无罪,依法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李老太被羁押69天,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赔偿金应按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即2014年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计算,应为15160.68元,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改判赔偿李老太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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