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对公银行账户注销时,里面存着多少钱成为储户和银行争议的焦点,储户说12万元,银行说只有17000元。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储户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2万元。昨日开庭审理时,银行答辩称:这个尘封多年的账户上只有17000元,储户随时都可以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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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久悬未取款
什么是久悬未取款?是指对于对公单位存款来说,指对一年或以上(对月对日)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不包括结息等非支付活动),银行会将上述账户转入专户管理。也叫做长期不动户或睡眠户。转入久悬未取户后,如果再过5年储户没来银行办理手续,就会转入银行的营业外收入。
当然,无论是在久悬未取或是转入营业外收入后,单位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款项。有的银行规定只能办理销户后将款项转给单位,有的银行要求单位重新提供开户时的手续。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久悬未取账户只是针对单位存款,不针对个人存款。
一般而言,如果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将该账户置为“久悬”标志,那么该单位要想新开设账户,一般不可能成功。
储户说法 记得账户里有12万元
昨日记者旁听得知,1996年,胡先生和儿子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第二年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岔街支行开设了一个对公账户。这种对公账户与普通账户有别,银行规定储户在取钱或存钱时,都要出具开户时在银行预留的印章,方能办理业务。
胡先生说,2002年他曾向银行申请注销这个账户,并打印了清单。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账户里还有钱,他可以继续把钱存在里面,而且随时都可以来取。因此,这个账户就没有注销。2002年这个账户上有8万元,2007年在朋友陪同下,他又存入了几万元。后来,他要购买相机就取了一点。但他清楚地记得,到2007年这个账户上还剩12万元。他觉得钱存在银行里很放心,可最近他发现账户被清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账户早在2007年就被列为“久悬未取”的账户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他们已将这个账户注销。而且当年账户上只有17000元。
胡先生坚持认为账户里有12万元,于是便和儿子一起将富滇银行昆明岔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2万元存款。
银行表示 储户可随时来取剩下的17000元
昨日,此案在官渡法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银行出具了10多年来该账户支取和存入明细。储户说这些年他们没有支取过这么多钱,次数也没有这么多,并对这些明细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原告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账户上确实还剩12万元,只是说2002年他们向银行写过申请请求注销账户。当时所有的资料都交给银行了,因此银行具有举证责任。
银行不认同这种看法,认为无论是取款、存入,银行只保管着一份凭证,储户本人也有回单,银行是不会收走储户的回单的。储户出具当年的注销账户申请上,没有银行的公章。因此,他们不认可当时收走了储户材料的说法。
记者了解到,2006年胡先生的公司就注销了。银行说,2007年3月21日,银行查询该账户余额为17000元后将其列为久悬未取账户。如今,这个账户已被注销了。
胡先生于是就问,自己的账户为什么被清零了?即便如银行所说账户上只剩17000元,账户被注销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把这17000元交给他们?银行回答:注销账户时,他们多方联系储户本人,但一直联系不上。银行表示,这17000元储户可以随时来取。
一审判决 储户的主张无证据支撑
储户坚称账户上有12万元,银行说只有17000元。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能成功。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但并非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余额12万元,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庭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他们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