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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安徽聋哑人盗窃案32人受审 起诉书存疑点
发布日期:2015-07-07 09:02:4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6月24日,安徽蒙城县法院审判大法庭上,众人的目光聚集在辛某身上—他速度飞快地比划着双手,情绪激动时还会站起来手舞足蹈。

  辛某是一名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正在受审。辛某涉入的是三年前引发轰动的安徽特大拐骗操纵聋哑人盗窃案,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当天安徽省亳州中院在蒙城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32名被告人中有30人系聋哑人。检方指控,该团伙在5年内实施盗窃犯罪182起,涉案金额240余万。

  不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该案办理亦有问题,如起诉书中竟然出现被告人在相隔近300公里的两地同时作案、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外出作案这些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

  入伙先背“34条帮规”

  2012年11月,一条寻亲微博在全国引发轰动,蒙城县公安机关以寻人为突破口,发现了一个跨省市拐骗操纵聋哑人盗窃的团伙。

  次年1月,这起特大拐骗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案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2014年4月9日,蒙城县公安局宣布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0人,破获案件860余起,扣押赃款210余万元,查明仅通过银行汇款的资金量已达1468万余元,冻结870余万元。

  据媒体此前报道,警方调查显示,该团伙都是以找工作为名,诱骗聋哑人上钩。行骗者会去专门的聋哑人QQ群,发布招聘推销员的广告,薪水很有诱惑力。当聋哑人同意招聘条件,到达约定地点后,行骗者会安排接到目的地,拿走聋哑人身上的手机、身份证、现金等物品,然后在指定地点进行培训,教他们如何盗窃、如何反侦查、反审讯。

  聋哑人于某因擅长翻墙入室盗窃,被同伴称为“蜘蛛侠”。被抓获后,他低头拒不回答在场手语老师的任何问题。一些残疾人犯罪团伙对成员进行洗脑、训练,其中包含了针对公安机关审讯时的应对措施。

  警方向媒体介绍称,想要加入该团伙首先要背“34条帮规”,并接受偷窃技能的培训;入伙后,按照绩效考核,完不成任务可能会挨打,超额完成后有奖励;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放假,这期间大家集中生活、开年会,总结过去一年的偷窃经历,实施奖惩。该团伙一名外号“蜘蛛侠”的聋哑人,靠吸盘手套攀爬光滑墙面,如履平地。

  如今,检方的司法文书中,又披露了该团伙的一些内部组织情况。

  该犯罪集团以全国范围实施流窜盗窃为目的,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门人士负责财务和惩罚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

  起诉书称,该集团会对成员盗窃数额的多少进行考核,确定集团成员中的新手、高手,并对盗窃数额较少的成员进行重新分组。

  该集团作案时一般采取两人一组的模式,一个高手带一个新手,若干个小组上面会设一个骨干成员负责统一管理。盗窃小组上缴的赃款、赃物由集团登记入账,除给每组留有部分活动费用外,集团所有赃款最终交给“首领”全某伟、王某岭夫妇。

  起诉书载明,该团伙共实施盗窃犯罪18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澎湃新闻注意到,这182起盗窃案全部发生在宾馆。

  同一被告人被控同时在两地作案

  因为该案的绝大多数被告人系聋哑人,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但该案案卷中却出现了不少明显不合常理的瑕疵,如被告人出现在相隔近300公里的两地同时作案、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外出作案等。

  起诉书显示,2011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伟同时出现在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某宾馆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某宾馆,分别盗窃2万元和1800元,两地相距近300公里。

  起诉书还显示,2012年6月16日晚,孙某翔、赵某飞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某酒店盗窃2800元。但赵某飞的前案判决书和释放证显示当晚其还在服刑。

  该案辩护人之一李金星称,他与其他辩护人发现这182起盗窃案中,有一起没有卷宗,有一起卷宗上显示盗窃金额为3000元,而起诉书上是3万元。

  因为该案被告人中绝大多数为聋哑人,其特殊的生理缺陷,也给本案带来了很多争议问题。

  李金星告诉澎湃新闻,他在案卷中发现了不少不符合常理的笔录,“比如两个小时的讯问时间产生了8页纸的笔录,正常人完全可以做到,但聋哑人需要通过手语翻译的情况下,能短时间做出大量笔录,让人无法理解。”

  此外,他还表示笔录中出现了大量诸如“踩点、经济来源、组织、承担、权利义务、强制措施、法律援助机构”等词语,而在庭上,当被问及是否知道、理解这些词语时,被告人予以否认。

  庭审时,虽然法庭配备了6名手语翻译,轮流为被告人翻译,但沟通依然不顺畅。

  该案辩护人之一郭振兴表示,“庭审中,明显感受到被告人作为聋哑人,虽然有手语翻译,但仍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被告人和公诉人之间、被害人和辩护人之间的手语,都有大量彼此不明白意思的情况发生,这是本案件当中的焦点更是难点。”

  他认为,被告人对一些事情的认知能力、意识表达能力都很有限,因此不排除被告人手语表意有误差,导致彼此理解错误。“之前这些聋哑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是如何顺利进行的?其内容到底有多少真实性?此外,那些聋哑翻译人并不精通法律常识,他们的翻译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可信程度有多大,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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