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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女童被幼儿园园长忘车内9小时死亡 涉事园长被拘
发布日期:2015-07-13 10:20:5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距离湖南湘潭一男孩车内窒息死亡仅半月,前日,山东省沂水县也曝出类似事件:一名3岁女童上学途中,被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

  孩子家长称,涉事幼儿园没有校车,事发前园长收费驾车接孩子上学,到幼儿园后将孩子遗忘在车内。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另据大众网报道,涉事园长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微博

  三岁女童被忘车内死亡

  昨日下午,一则名为《救救我们的孩子,小诺你在天堂,可好?》的长微博在网上流传。网帖称山东沂水县一名3岁女童在上学途中,被幼儿园园长遗忘在车内近10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

  该微博称,前日上午7时40分,“北京银座东方教育集团手拉手联盟园”沂水石良社区幼儿园的刘园长用自己的私家车,将年仅3岁半的小诺从家接走上学。到幼儿园后,园长将孩子遗忘在停在幼儿园门口的车中。直到当日下午5时才被发现,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车内温度有七八十度,发现时孩子的尸体有臭味,身体像被蒸熟了一样。”

  家长

  孩子肚子和腿上都脱皮

  小诺的母亲王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发微博的是孩子的姨妈。

  据小诺的姨妈介绍,幼儿园距孩子家有10公里路,没有校车接送。“孩子的家长每月给园长交300元交通费,由刘园长驾私家车接送。”孩子的姨妈称,除小诺外,幼儿园还有一个住在县城的孩子也由园长亲自接送。双方约定,每天上午7点半,园长到小区接小诺和另一个孩子,下午5点半,园长把两个孩子送回小区,家长下楼来接。事发时是周六,但仍要上课,园长接送的另一名孩子没有去上学。

  小诺的母亲王女士说,前日上午,小诺被园长刘某玉从家门口接走,坐在后排。当时车上还有园长亲戚家的男孩,九岁左右。当日下午6时,自己接到另一名幼儿家长的电话,才知道“出了事”。

  幼儿园对面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前日上午8时至17时许,停放在幼儿园门口的红色本田车无人接近查看,车内情况无法看清。17时许,幼儿园老师及园长从园内跑出,打开车门,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

  王女士说,她赶到医院时,孩子早已死亡,“肚子、腿上都脱了一层皮”。

  “出事轿车后排都是排泄物。”王女士在电话另一头泣不成声。事后,她从民警处得知车到幼儿园后,九岁的男孩自己开门下了车,小诺则被忘在车中。

  据介绍,小诺今年5月20日入园,上小班。

  警方

  确有此事具体情况在查

  昨日18时,新京报记者从沂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值班工作人员处证实此事。该工作人员称,民警从前晚出警一直没有回来,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但确有此事。”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银座幼儿园沂水石良社区分园原为沂水县育苗幼儿园,创办于1994年。2004年被评为县级一类园,2009年被评为市级一类园。2011年,该园加盟北京银座东方教育集团。

  昨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园长刘某玉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北京银座东方教育集团的工作人员称,暂不清楚此事。据孩子家长称,刘园长和小班班主任王某某已被当地警方控制,孩子的遗体目前正在接受解剖,但就该说法记者未能获得警方证实。

  另据大众网报道,目前,涉事园长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具体情况还在调查。

  本组稿件采写

  新京报记者 王大鹏

  律师说法

  未及时提醒家长幼儿园也应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园长除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讲,园长向家长收取费用,用自己的车接送孩子,实际上双方形成了承运合同关系,有义务保证孩子乘车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韩骁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负有保护他们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而园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孩子没有到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部分车锁车后喇叭可以按响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消息,提醒家长告诉孩子万一被锁车内,可以不停地按喇叭,直到有人发现。对此,有媒体实验发现,不同车系的设计原理不同,其中部分车在锁车状态下喇叭可以按响,但也有部分无法按响。

  相关人士建议,孩子一旦被锁车内,可以在前挡风玻璃处呼救,还可以找车内尖锐的物品敲击车窗。此外,给车窗贴膜的时候不要选择太深的颜色,万一发生儿童困在车内的情况,外人好及时发现求救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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