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行动计划》提出,渤海将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开展渤海综合治理的范围为渤海全海区、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以“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和其他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为重点。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称,《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行动计划》要求,沿海城市辖区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
“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行动计划》提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沿海城市要依法予以淘汰。
《行动计划》要求,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行动计划》还要求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2020年底前,将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
生态环境部指出,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渤海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突出地区,《行动计划》透露,将结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视情开展生态环保专项督察,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终期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
《行动计划》要求三省一市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法制日报北京12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