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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贵州“无罪归来者”王元松国家赔偿案撤诉告终
发布日期:2015-07-15 18:05:5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南都讯 记者刘洋 贵州“无罪归来者”王元松的国家赔偿案终有定论:贵州高院同意在此前赔偿方案的基础上协调六枝特区党委、政府为王元松提供社会救助金20万元;王元松向最高法撤回不服贵州高院国家赔偿决定的赔偿申请。这意味着,王元松因冤狱从政府、法院两方所获资金总计将达118.32万元。

  2005年4月,贵州六盘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4年10月该案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获释后的王元松于2014年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

  2015年1月28日,贵州高院送发《国家赔偿决定书》,除赔礼道歉外,决定支付王元松3729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付标准应按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每日219.72元。据此,王元松将获国家赔偿约98.32万元。

  对此,王元松表示不满,遂向最高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据媒体此前报道,王元松在立案过程中遭遇多番“踢皮球”,事后最高法赔偿办还曾致电王元松道歉。2015年2月28日,最高法官方微信号回应此事称,已立案,最高法监察局正就立案过程进行全面调查。

  2015年4月20日,此案在最高法开庭,“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及困难生活补助的有无等成为焦点。其后,最高法组织贵州高院与王元松庭外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王元松撤诉,前提是贵州高院在此前国家赔偿方案的基础上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新增社会救助金20万元。加上此前的国家赔偿,王元松将获得约118.32万元。

  “这跟我心里想的数额还有一些差距,但我不想再折腾了。”王元松称,家里为了申冤已欠下20多万元的外债,债主时常上门追讨,而自己也想尽快拿到赔偿改善家庭环境,重新开始生活。王元松的代理律师熊百祥表示,理解王元松的心情,最后的工作是等待国家赔偿和社会救助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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