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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强化对异地机构管理避免监管真空
发布日期:2019-01-07 11:12:0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针对各地在对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整治过程中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银保监会继之前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基础上,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对异地非持牌机构分类施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得金融许可证。

根据《指导意见》,所谓异地非持牌机构,指的就是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开展经营业务的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简称经营性机构),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比如审计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账务处理中心等,为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简称非经营性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

分类施策,就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异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分别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

经营性机构经营须有许可证

据这位负责人解释,对于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在监管职责上,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持牌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承担非经营性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非经营性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均可对非经营性机构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下达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

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监管措施

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此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底,为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治的过渡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于12月29日起三个月内,将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方案,报法人监管机构,经同意后于过渡期内守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后。

规定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或在《指导意见》发布后仍违规设立异地非持牌机构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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