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52名男子分别被4个犯罪团伙控制,其中不少人是智障、聋哑、流浪人员,在遭遇诱骗、拘禁、殴打后,这些人被带至建筑工地、林场、工厂,失去自由和尊严,长年累月地进行重体力劳动。
2019年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系列刑事判决书显示,4个团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
这起判决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质疑之声。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非法拘禁受害人强迫进行劳动
发生在黑龙江省的4起“奴工”案,因为52岁的沈某从当地一处化肥厂工地逃走而被揭开。2018年3月底的一天,江苏人沈某沿着铁路一直逃,幸运的是他被哈尔滨铁路公安民警发现。更幸运的是,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这起案件被命名为“4·24强迫劳动案”,并由此开展侦办。此后,黑龙江当地4起强迫劳动案犯罪团伙被抓获。
52名被害人脱离“劳奴”生涯后,有的人已经忘记自己是谁,有的人则捱不过长年累月重体力劳动和拘禁殴打,死在工地上。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案件并非个案。
近日,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打掉一个农村家族恶势力强迫他人劳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解救被拘禁强迫劳动的受害人10人,这些受害人大部分为智障或聋哑人员。犯罪嫌疑人向某权把他们“捉”到保靖县家中,夜晚关在牛棚里,白天放他们出来干修墙坝、种烤烟、锤矿山等重体力活。其中,有的受害者失踪了8年。目前,保靖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权等人以涉嫌强迫劳动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在上述“4·24强迫劳动案”犯罪团伙中,获刑最重的是六年有期徒刑,涉及的罪名是强迫劳动罪。正是这样的罪名和刑罚,引发了诸多质疑。
有媒体刊发的评论直言:孙海达等52名男子被强迫做“劳奴”达五六年时间,他们不仅长期失去人身自由,有人因为歇息一下都被“炉钩子”等打得吐血,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六年的量刑显得过轻。
查阅相关判决书还可得知,有的主犯还被判处四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法院同时认定他们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有的被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强迫劳动罪能否包容全部罪行
即便上述判决理由说得过去,但被告人在长达五六年时间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仅仅强迫劳动罪一个罪名能够包容得下吗?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对于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就这两档,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这个量刑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有评论认为,强迫劳动罪“容不下”被告人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原因是在刑法理论上,虽然强迫劳动与非法拘禁确有重叠竞合关系,但强迫劳动罪重点在于强迫他人劳动,只能包容必要的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事实都能作为强迫劳动犯罪的一部分。在这类案件中,“劳奴”们若长达多年完全处于被拘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就大大超出了强迫劳动罪的构成条件,足已额外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也就是说,一个强迫劳动罪已容不下被告人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存在长时间殴打、拘禁等行为,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按理说应当至少得判八九年,但是这次最高也就判了六年。判决书没有全部公布,估计有从宽情节。如果是这样,总体上看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彭新林说,当然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最大的法定刑是不是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这个另说。
彭新林说,强迫劳动罪的手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在这个案件里,犯罪人员是基于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应从一重罪论处。
“限制人身自由就可能会触及到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的,因为它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强迫劳动的;另外,如果在强迫劳动过程中实施暴力殴打致人伤害或者死亡,还触犯故意伤害罪。”彭新林说,强迫劳动罪的一个手段是暴力,殴打就属于采取暴力手段,会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在实践中,殴打致劳动者轻微伤、轻伤,强迫劳动罪是可以涵括的,如果致劳动者重伤甚至死亡,就要从一重罪论处,判处故意伤害罪了。
受害人能否申请相关赔偿
有评论认为,有廉价劳动力成本的疯狂需求,就有控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犯罪供给。而这个环环相扣的廉价供需关系,取决于违法成本的代价高低。
对此,彭新林给出了否定的态度。
“对于这种情况,不存在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刑事制裁只是一方面。总体而言,强迫劳动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样可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彭新林说,但是殴打行为只造成了轻微伤或轻伤,在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判刑三到十年基本上和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
在上述一审判决的“4·24强迫劳动案”中,据媒体报道有这样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其中的用工单位在案发后仅停产接受调查,现在早已恢复生产,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彭新林对记者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用工单位需要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明知是强迫他人劳动,还提供中介服务帮忙运输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劳动行为的黑中介黑工头,要以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这个毫无疑问。”彭新林说。
此外,据报道,这些受害者大多来自农村,生活压力大,被黑中介黑工头欺骗后发现是骗局,但是此时已被犯罪团伙控制,不法分子没收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手机,导致这些受害者无法和外界联系。就这样,在犯罪团伙的重重看守下日复一日地进行着重体力劳动。
对于这种黑中介黑工头的犯罪行为,彭新林认为,定性不难,但是调查取证存在难度,“对于他们的定罪处罚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这里面也存在主观因素,招募的这些人员是不是对企业有足够的了解,是不是明知强迫劳动,还需要考虑和衡量。很多中介只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只是介绍劳动力获取中介费,并不知道这个企业或者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强迫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可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相关报道中提到的被解救的52名受害者中,很多人因为长期精神处于紧绷状态,就算现在已经回到家还经常会发生抽搐的问题,彭新林认为,受害者可以申请民事赔偿。“第一,嫌疑人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被强迫劳动也有取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