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意见》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加强了惩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 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上,法律预防只是其中一方面,要通过技防、安防、物防、社会预防等方面,实现安全事故的充分防范
□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 法制日报实习生 徐静华
近日,有网友爆料,重庆万州25路公交车再现乘客殴打司机事件。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一名男子情绪激动,不顾其他乘客阻拦,冲上去殴打司机。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近年来,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时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此后,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也发布了部分行业标准修改情况,其中,《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增加车辆方向盘被人抢夺后的操作规程。
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发生多起抢夺方向盘事件
完善制度从源头维护安全
据一家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全国就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的案例。
自2018年10月26日发生了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后,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在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发生之后,北京又发生了一起抢夺方向盘事件。
从已经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女乘客先是在车后门处大闹,甚至想打开车载灭火器喷射,发现自己不会使用之后,又把灭火器摔在地上,冲到司机附近,抢夺方向盘。
警方就此发出通报:(2018年)11月15日上午,乘客孙某(女,34岁,本市人)从顺义闫家营搭乘945路公交车行驶至地铁俸伯站时,准备刷卡下车换乘地铁,因对刷卡显示扣费金额有异议,要求售票员解决并拒绝下车。车辆继续行驶后,孙某情绪激动,摔砸车载灭火器,与指责其行为的乘客发生争执,之后冲到司机身旁,言语威胁司机停车,欲拍击控制台车门按钮,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被车上乘务管理人员制止,后司机停车。接公交车售票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孙某当场控制并带离现场。经民警教育,孙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悔过。因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秩序,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表明,“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量稳中有升”“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乘客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占比55.77%”“司机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居多,占比56.86%”“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六成”“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超五成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46.4%的案件有‘紧急停车’情形”“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回应了近几年频发的抢夺方向盘高危事件,从制度层面不断完善,从根源上应对此类危机,争取让悲剧不再发生。”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张柱庭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值得充分肯定。
“现有立法中对危害公共交通行为的这一类问题,尚没有明确的定罪依据。与此类似的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当年因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事情不少,所以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立法,包括暴力威胁乘务人员、未经批准进驾驶舱的行为都要进行定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保护了航空安全,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航空,不适用于道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无论是航空安全还是道路公共交通安全,应该给予同等的刑法保护。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张柱庭说。
法律规定阐释更加明确
加大违法成本重在惩戒
去年11月28日,山东省东平县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因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据东平县人民法院介绍,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一辆客车,车内载客18人。客车行驶至一处省道交叉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司机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车站方可下车后,周某某即抢夺方向盘要求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客车停在道路北侧路肩上。车辆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另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柱庭认为,《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决问题时会存在问题,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弹性条款,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在条款应用上出现差异化的问题。”
“对于同一个行为来说,可能在有的地方定罪了,有的地方没有定罪;从量刑上看,有的地方可能会判成缓刑,有的地方可能就是重罪,这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这种实际执行的差异性,导致一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问题在刑法上得不到明确的制止。”张柱庭说。
张柱庭认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比较清晰地描述了殴打、抢夺方向盘等一些具体表现,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行为时有了明确根据,值得充分肯定。
《指导意见》规定,对“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等七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张柱庭认为,在量刑方面,《指导意见》中格外强调几类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得适用缓刑,这非常明确地传达了国家对此类行为绝不宽容的态度,也体现了刑法的预防性。
在唐钧看来,《指导意见》加强了惩治力度,对几类特定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技防物防社会预防齐发力
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格局
《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唐钧认为,《指导意见》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指导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便于所有人在第一时间做出有利于应急处置的科学行为。并且,《指导意见》通过严惩此类行为,体现出了约束和规范的本意,形成全社会遵纪守法、合规有序的局面。”唐钧说。
《指导意见》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唐钧认为,《指导意见》通过保障正规执法,切实规范现场秩序,有利于防止危机发生或加剧。
“很多教训是以一些人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通过这些教训,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目的就是要尽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因此,对待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不能仅仅依靠发生事故后的处置,也要更加重视做好预防工作。”张柱庭说,在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上,法律预防只是其中一方面,要通过技防、安防、物防等,比如公交车上的司乘隔离。另外,社会预防也非常重要,即普通乘客要对这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积极制止,最终实现安全事故的充分防范。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一些案例,在公交车上,一旦出现殴打驾驶员、抢方向盘的情况,有不少乘客会站起来制止这种行为。就是因为在发生一些新闻事件后,大家逐渐意识到,如果遇到相似现象而不去制止,自身也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张柱庭说。
“当然,这其中最关键的还是从法律层面预防,通过完善相关规定,让人们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和问题的严重性,有比较清晰的预知。比如乘客殴打司机时,需要从法律上非常清晰地告诉乘客,这是犯罪。如果法律不表达这样的态度,打人的人可能会认为是司机不对,具体处理人员也会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很难制止类似行为。相信在《指导意见》出台后,此类事件出现的频率会大大降低。”张柱庭说。
对于预防工作,唐钧称:“第一,此类危机应对不能止步于处理事件本身,而要完善制度;第二,危机不能仅依靠发生后的应对,而要关口前移、做足防范;第三,危机应对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而是需要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的格局’。”
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修改单,也增加了遇乘客威胁、袭击或抢夺方向盘等情况的相关条款。修改单提出,遇到此类事件,驾驶员应立即靠边停车,拨打“110”电话报警,向运营单位报告。此外,当事人强行逃逸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其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线索。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听从公安机关指挥。
“这是针对近期不断出现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所增加的操作规程内容,目的是为了告诉司机,在出现类似恶性事件时,如何进行应对和处置,以尽可能确保车辆及车上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说。
黄海波认为,《操作规程》对减少公共恶性事故发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更希望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代价,通过惩罚和警示双重作用,引导社会大众守法,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合理处理司乘关系,更好地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黄海波说。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