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为何专门就请示报告制度进行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有哪些突出特点?怎样做好贯彻执行从而发挥其效能?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参与《条例》起草的有关工作人员。
规范请示报告
作为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条例》起草工作自立项之初就备受重视。中央政法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相关课题展开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随着调研的深入,工作专班发现,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作为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主体,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认识不够全面统一,执行不够及时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比较被动等问题,对上级单位议事决策、重大事项处置、整体工作效能构成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普遍认为,有必要对政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化规定,以期提高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对此分析说,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一般需要由下位法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共同遵循、一体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内根本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效力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本法规,对于请示报告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需要由一系列下位法,比如“条例”以及“规则”“规定”等进行配套实施,才能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发挥作用。
最终,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请示报告规定的基础上,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突出“清单化”
“作为党内法规,《条例》‘姓党’。因此,其条文设计坚持和加强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这个最高原则。”在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看来,政法工作“政”字当头,要把讲政治的要求具体地、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嵌入到请示报告制度之中。
胡增印说,在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条例》就请示报告制度首先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且规定,“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设计“粗”“细”相宜,突出了“清单化”。对此,卞忠民介绍说,在《条例》设计过程中,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坚持把握好原则性、兜底性规定与行动性、操作性规定的关系,处理好“宜粗不宜细”与“宜细不宜粗”的关系。
卞忠民举例分析说,在请示报告主体方面,对“谁应当向谁请示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上,把“哪些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作了详细列举,并作了“兜底”规定;在请示报告程序等问题上,做好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原则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地方党组织则作出概括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等。
自觉性实效性
怎样才能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谈及这个问题,胡增印告诉记者,政法机关贯彻执行《条例》及其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在强化自觉性、提高执行力、确保实效性上下功夫。
胡增印分析说,当前,政法工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务艰巨繁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艰巨繁重,洞察新技术“双刃剑”效应、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任务艰巨繁重。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针对政法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的重大情况、新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强化政治领导意识和能力,按照讲政治要求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特别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同时,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的时效性。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别要把握时效性要求:对需要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党中央、地方党委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告;相关规定对报告时限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条例》对党章党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搞重复性制度建设。”卞忠民说,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请示报告制度,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关联性。在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时,应当注意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上位法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基本法规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
“同时,要与抓紧修订完善和贯彻执行配套规定结合起来,如根据《条例》关于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求,建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既可以抓紧制定全面实施细则,也可以先行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修订完善。”卞忠民补充说道。
法制日报北京1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