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2月11日对外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要求各相关部门,共同施策,服务乡村振兴。
明确各阶段工作总要求
本次《指导意见》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将规划只做到了2022年,但相关政策却放眼至2050年,这是对未来三十年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其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每年这些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速。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服务“三农”水平持续提升。农业保险险种持续增加,覆盖面有效提升。
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要基本实现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得到普及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显著改善。
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化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推进,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明显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中长期目标,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
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指出,要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政策性银行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其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经济增长动力。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安全、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力和骨干作用。
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农行要强化面向“三农”、服务城乡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体制机制,确保县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积极实施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工程,着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信贷渗透率。
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挥好网点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丰富的小额贷款专营经验,以小额贷款、零售金融服务为抓手,突出做好乡村振兴领域中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小微普惠领域的金融服务,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机制,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要突出重点支持领域,围绕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城乡资金融通等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打造综合化特色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同时要求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明确并强化其独立法人地位,淡化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
村镇银行要向乡镇延伸服务触角。明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放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把防控涉农贷款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作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对于资本市场及保险领域的要求是,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地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
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充分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在保贷款余额和在保项目数量。
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配合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强化农村金融法律保障。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动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指导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总行(总部)一把手直接抓乡村振兴,各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切实承担起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及时动态跟踪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进展。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和经验宣传,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政策惠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