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和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围绕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制度特色、办案效果、开展情况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 者: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和国外相比,具有哪些特色?
张雪樵: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不一样,可归纳至少四点不同:
一是办案数量不同。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是从2015年开始,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7月1日全面实施。2018年1月到12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总共是11万余件,这个办案数量跟西方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存在巨大差异。
二是办案效果不同。中国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的11万余件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是59312件。其中,近6万件案件的办理,督促210万亩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
三是办案影响力不同。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所涉及的范围远远超过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影响一个地区、一个条线、影响整个社会面,这也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
四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分工不同,但价值追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相同。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会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创之处,也是生命力彰显的地方,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最本质的特色。
记 者:改革后的最高检的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立第八检察厅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检察厅?组建以来,都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胡卫列: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最高检党组落实中央深改委的要求,于去年8月份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厅的筹备组,并在内设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正式组建第八检察厅作为承办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专门机构。中央深改委的决定已经阐明了设立这样一个专门检察机构的目的,就是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地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第八检察厅筹建之后,推动了在全国基层院实现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覆盖,围绕关于落实中央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一系列重大的国家战略,部署开展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对一批重要案件进行了督办。我们还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这样一个食药领域的专项监督活动,实现了办案数量、办案规模比较大的增长。
第二,推进制度机制建设,促进办案的规范化。主要包括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线索发现移送、办案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督办、领办、参办、提办等方式,指导和协调指挥下级检察院办案。对外加强与包括生态环境部在内的一些行政机关的合作,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
第三,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建设。包括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与相关的专门机构,进行内部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同时,注意加强和其他部门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交流沟通,来强化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深化理论研究,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很多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理论的准备也并不完全充分。我们多次与理论学术界加强交流和沟通,推进一些专门学术机构的建设,总结提炼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建设方面真正系统化,为世界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中国道路、中国方案。
记 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起诉之后积极的赔偿、修复环境,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理?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志杰: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诉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对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张雪樵:追究责任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人员,一方面是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故意阻挠,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甚至变本加厉,我们会依法向纪委、监委相关部门移送相关的线索。
记 者:在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总体呈现出一些什么特点?2018年发案态势如何?
张志杰:如果评价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整体发展态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快速发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来看,此类案件大幅上升。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095人,比2017年上升了51.5%;起诉42195人,比2017年上升了21%,这个幅度很大。二是此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一个是滥伐林木犯罪,还有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这两类犯罪就占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全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50%。三是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都比2017年分别上升了190%和145%。
记 者: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大量案件并未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检察机关是如何办案、结案的?这是否表现出该项制度缺少法律刚性,实际法律效果不佳?
张雪樵: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二是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从职权要件上看,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也就是说公益损害不能救济,可能是立法滞后、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不必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别 涛: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以后,仍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诉前程序,具体就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仍没有履行职责,此时检察机关可能诉至法院。去年97%的案子通过诉前程序结案了,实际上起到了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根据了解,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会先和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沟通。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已经进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视野。检察建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之外的,是由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一定会产生相关纠纷。所以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公众,甚至当地的人大,包括检察机关,都在监督,行政机关做的怎么样,有没有履职,检察机关提出了检察建议,有没有整改等,至少有来自三四个方面的压力。大概这就是97%的问题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得到了解决的原因。检察建议这一诉前程序,正是中国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特色之所在,也是它的威力之所在,同时也是它的魅力之所在,这就是它的实际效果。
法制日报北京2月1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