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身边很多臭水沟镇政府不管检察管
发布日期:2019-03-05 17:46:3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05 09:51:30

制图/李晓军

□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长江里非法采砂要打击,对“砂霸”也要惩处;电鱼是违法的,严重的不仅要坐牢还得赔钱;身边很多臭水沟,镇政府不管检察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4起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有刑事案例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

先予执行生态修复

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警方当场抓获。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本案有3个特点:

作案地点特殊。作案地点为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

作案方式特殊。“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

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400多万尾。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考虑到禁渔期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此,岳阳楼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当年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指定水域放流,并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等拘役,没收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这是一起非法采矿案。

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运输至砂库予以销售。

警方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3点取证意见: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市场上,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价格受运输、销售地点远近影响较大。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实现”“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等因素,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此外,公安机关还进一步查明:江砂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李兆海等4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4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等人缓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专业打击黑恶犯罪

非法采砂,利润巨大。

黑恶势力也盯上了这块“肥肉”。

在刘洋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该组织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经查实,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该组织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聚敛钱财达173万多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等16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其间,江汉区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推动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5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办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

两个月后,经第三方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等,确认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随后,崇明区检察院分别向三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检察院跟进监督,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杨奕)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