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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小偷多次盗窃同一人被抓 因累犯被重判
发布日期:2015-07-17 09:34:16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南都讯 记者刘学 小偷偷东西一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避免被别人发现。然而在台山却有这样两个小偷,他们专门针对一个目标进行偷盗,直到连续盗窃成功之后才被抓获。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余某辉因是累犯被重判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连续多次盗窃同一人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余某辉就曾同他人先后4次去到台山市白沙镇新三八村委会对面的养殖场处,盗窃了郑某某的生和912产蛋鹌鹑配合饲料12包,价值1560元。窃后销赃得款860元,其中被告人余某辉分得400元。在连续多次得手之后,余某辉越发不可收拾,胆子也越来越大。2014年12月16日19时许,余某辉联系朱某某驾驶助力车再次去到郑某某的养殖场处,盗窃了郑某某的生和912产蛋鹌鹑配合饲料4包,价值520元。窃后销赃得款240元,其中被告人余某辉、朱某某各分得120元。

  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两人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去到郑某某的养殖场处,盗窃了生和912产蛋鹌鹑配合饲料4包,价值520元。窃后销赃得款240元,其中被告人余某辉、朱某某各分得80元。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两人再次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去到郑某某的养殖场处,盗窃了生和912产蛋鹌鹑配合饲料7包,价值910元。窃后销赃得款420元,其中余某辉分得1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110元。

  2014年12月21日晚上,余某辉还去到台山市白沙镇新三八村委会对面的出租屋外面,采取从窗户伸手进入屋内的手段,盗窃了郑某某放在该出租屋窗户旁边桌子上的C oolpad酷派8085型手机1台,价值194元。窃后销赃得款150元。2014年12月22日19时许,余某辉、朱某某再次去到郑某某的出租屋外面,采取用竹竿伸进屋内钩取财物的手段,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该出租屋内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350元及银行卡等财物。

  余某某因累犯被重判

  法院认为,余某辉、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责令退赔。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余某辉、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经查明,余某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余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余某辉、朱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郑某某2300元,余某辉退赔被害人郑某某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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