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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两高”负责人首次亮相部长通道,回答了这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13 17:51:0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03-13 09:46:08

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

3月12日,在今年全国两会最后一场“部长通道”上,出现了“两高”负责人的身影。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两高”负责人首次亮相“部长通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分别回答了记者的多个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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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关乎亿万家庭幸福

记者: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建议发出后收到哪些效果?此外,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有人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保护力度过大、惩戒力度不足。对此如何看待?

童建明: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被害,一个是侵害。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的犯罪。近年来,这两个方面的案件都持续高发。

孩子的伤是全社会的痛。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把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去年10月,最高检从一起向最高法提起抗诉获得改判的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分析我们这些年办理未成年案件存在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建议教育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管理,加强预防性侵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工作。由最高检直接向国家部委发送检察建议,这是第一次。

教育部对最高检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组成了专门研究小组来落实对青少年的保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上下联动,正在落实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制度,落实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童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

检察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校园普法工作。全国四级检察院,有1796名检察长担任了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最高检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检察长担任了北京二中法治副校长。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保护过度、惩戒不足的这个问题,我们要理性看待。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这是很大的特点。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国家秉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就是说,对罪错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这是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该树立的一个司法理念。去年,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检成立了专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我们将利用新设的部门,充分发挥这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探索,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临界预防等制度,同时要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用法治的阳光雨露,共同呵护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群众来信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

困难再大也要克服

记者:

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出台了“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的新制度。这是一项怎样的制度?具体基于怎样的考虑?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因案致贫返贫家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监督等目前都是什么情况?

童建明: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检察工作的主题,也是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在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特别注意把便民利民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对群众来信建立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制度,就是说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的来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要向当事人进行程序性回复,要告知来信人信已收到,下一步我们将怎么办。而后由承办来信事项的检察院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过程和工作进展答复来信人。

之所以要建立这项制度,是因为对老百姓的来信,如果长期杳无音信,他可能会再写信或者到处去上访,现在很多的重复信访就是这么造成的。

最高检这几年受理的群众来信年均18万多件,过去我们主要是办后答复,现在要办前回复、办后答复,工作量比过去明显增加。但是群众来信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困难再大,我们也要克服。最高检除了自己严格做到以外,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跟进落实,千方百计地把这项制度落实好,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纾难。

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家庭,是检察机关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的一项具体举措。就是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为犯罪致伤、致残,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遇害,他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因而陷入贫困,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去年,我们救助这类因案致贫返贫的困难家庭有4200多户,发放救助金4900多万元。前不久,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又提出了要求。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检察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去年,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部署开展了这项工作。重点是对网络餐饮、校园周边、农贸市场、饮用水源地等这些重点部位和领域开展监督。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万多件,其中仅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违法违规的网上餐饮企业就达5万多家,探索了一条运用法治手段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群众点外卖更放心的新路径。

2019年,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更高品质的需求,进一步把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做深入、做扎实,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借这个机会,我再做一个检察小广告。刚才讲到了我们的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去年,检察机关对我们的内设机构进行了一次系统性、重塑性的改革。按照刑事犯罪的类型重新组建我们的刑事办案机构。根据法律的赋权和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厅,现在我们十大检察厅已经亮相,总体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布局。我们欢迎媒体朋友们和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检察工作,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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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

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护身符

记者:

去年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件、赵明利案件等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请问,今年最高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纠正涉产权、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

江必新:

去年以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的部署和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大纠正冤错案件的力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我们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这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因为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将认真进行排查,在处理时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要按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充分尊重和保护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高度重视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三方面系列举措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记者:

之前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因为经济纠纷被羁押、被判刑的消息,引发了其他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最高法院以后还会有什么具体的司法措施,来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江必新:

最高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决定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一组“务实招”。包括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检讨理念政策,排查存在的问题,发布典型案例挂牌督办案件。

第二,一串“政策链”。包括视情快立快审、慎用强制措施、厉行平等保护、力倡生道司法、及时兑现权益。

第三,一套“组合拳”。我们要求,在审理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要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权益,力求全面保护;不仅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实现实质性保护,力求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敢于担当起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任,而且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实行联动保护;不仅要监督下级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协同保护;不仅要对个案进行认真复查,处理好一案一事,同时要建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永续保护。

我们坚信,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一定能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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