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26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规定了36条措施,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32个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法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36条措施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强化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若干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比如,《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三是着眼融合发展,努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若干措施》努力让更多台湾同胞享福祉得实惠,特别是有关参与司法工作方面,积极为台湾同胞铺路搭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体台湾同胞开放。
姜启波表示,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为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别是对于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基于“惠及台胞31条措施”享受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